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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 2006-07-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建[2006]36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使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而且是劳动密集行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1/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建筑业总产值由2000年的334.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626亿元,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将突破1000亿元,必将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调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产业。
  但是,当前建筑业的用工和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随意用工,管理混乱,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农民工未经培训就进入工地,给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带来隐患;
  三是农民工无序流动,给城市相关管理造成困难。
  四是"包工头"式用工,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为了提高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的职业技能和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并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加快推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坚持"重点培育,政策倾斜,扶持发展,以点带面"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劳务基地,扩大劳务输出,推动全省建筑劳务经济的发展。
  2、工作目标: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市为全省劳务基地建设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从今年起要选择有条件的县、乡率先建立起3-5个劳务基地,其它市(地)也要选择1-2个县乡在本地进行试点起步,组建劳务基地,经过两年的努力,使劳务基地成为建筑技能人才和优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聚集地,成为我省建筑劳务经济的优势品牌。发挥建筑业对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县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劳务基地建设,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3、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四个试点城市,要选择劳动力资源丰富,建筑业传统鲜明的市县作为省级劳动输出基地加以培育,使劳务基地突出本地区特点,发挥传统优势,形成建筑劳务品牌。其他市(地)也要选择建筑业发达的重点乡镇建立市县级劳务输出基地。
  4、各市(地)要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5、试点城市确定的劳务基地县由省建设厅考核命名,劳务基地乡镇由所在市(地)考核命名,并在政策上倾斜,优先扶持发展。
  6、劳务基地建设要实现培训有基地,劳务成建制,输出有管理,后勤有保障,形成建筑劳动力资源开发、管理、培训和服务支持体系。
  三、开展建筑劳务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素质
  7、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劳务培训鉴定工作规划,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和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
  8、培训与鉴定工作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重点是木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架子工、油漆工,2007年年底前持证率达到80%,逐步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
  9、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积极争取国家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基金,并监督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专门计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用在培训上。同时,要努力降低培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1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零散建筑劳务人员的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11、鼓励支持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人员,组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12、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黑建建[2004]28号)规定,将应由省建设厅审批的一级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原下放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二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下放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属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办建筑劳务企业资质,随时申请,随时审批,方便申请人。
  13、允许拥有砌筑、钢筋、抹灰、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承担乡、镇、村三层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
  五、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14、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所吸纳。2007年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以上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80%,至2008年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5、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规范建筑劳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建筑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促进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6、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做到规定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持《建设职工技能岗位证书》上岗,所有进入建筑工地农民工必须经过引导培训,持相应证书上岗。
  17、工程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必须依法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劳务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18、把建筑劳务分包纳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视为违法分包进行查处。
  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19、建立建筑劳务经济领导机构,明确建设、劳动、财税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经费,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20、劳务基地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切实作好牵头组织工作,并依托乡镇政府,延伸管理服务触角,建立基层管理工作平台。
  21、建立和完善省级建筑劳务基地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情况约谈制度,强化对劳务基地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2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发展建筑劳务协作关系。大力增进与劳动用工大省和省内外大型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促进本地优势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建筑劳务资源的调度与整合,形成区域竞争优势,抓住对俄经贸战略升级的有利时机,扩大建筑劳务对外输出规模。
  23、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各市(地)要及时总结开展劳务基地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促进劳务基地建设和建筑劳务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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