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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消毒牛乳暂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状态:被修订 发布日期:1983-09-17 生效日期: 1983-09-17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混合消毒牛乳的暂行卫生标准
  混合消毒牛乳系指将符合规定要求的脱脂奶粉、无水黄油经均质加工成的复合物与不低于半数的新鲜全脂生牛乳相混合,并经有效消毒后的产品。
  1.感官指标:呈乳白色或稍带微黄色的均匀胶态流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杂质,具有混合消毒牛乳的香味和滋味。无其他异味。
  2.理化指标:
  比重1.028~1.032(20℃/4℃)
  脂肪(%)≥3.0
  非乳脂固体(%)≤8.2
  酸度(以乳酸计)≤0.162
  杂质度(PPm)≤2
  汞(mg/kg)≤0.01
  六六六(mg/kg)≤0.1
  滴滴涕(mg/kg)≤0.1
  3.细菌指标:
  细菌总数(个/ml)≤30000
  大肠菌群(个/100ml)≤90
  致病菌不得检出

  二、原料脱脂奶粉的暂行卫生标准
  水份(%)≤4
  脂肪(%)≤1.25
  酸度(以乳酸计)0.10~0.15
  可溶性指数*(ml)1.25
  焦粒*2号盘或更好
  汞(mg/kg)按鲜牛乳折算
  铅(mg/kg)0.5
  六六六(mg/kg)按鲜牛乳折算
  滴滴涕(mg/kg)按鲜牛乳折算
  细菌总数(个/克)≤50000
  大肠菌群(个/100克)≤100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酵母和霉菌(个/克)≤50
  *可改用:溶解度(%)≥97
  杂质度(PPm)≤12

  三、原料无水黄油的暂行卫生标准
  水份(%)≤0.2
  脂肪(%)≥99.8
  游离脂肪酸(油酸)(%)≤0.2
  硫氰酸铁过氧化物值≤0.2
  铜(mg/kg)≤0.05
  铁(mg/kg)≤0.2

  四、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
  根据混合消毒牛乳的特点,除执行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原定条款外,再补充以下几点要求: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三 条规定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该产品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在出厂前应标明“混合消毒牛乳”名称,使内容与标志相符合,不能将混合消毒牛乳只写成“消毒牛乳”(按国家卫生标准G品,故消毒牛乳与混合消毒牛乳是不相同的)。
  2.配制混合消毒牛乳时,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剂。
  3.混合消毒牛乳应经多次过滤,以除去其在杀菌过程中被破坏的物质。
  4.混合消毒牛乳用水应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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