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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3 生效日期: 2006-07-01
发布部门: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委办发[200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年度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
  (3)根据厦卫人[2006]29号文件规定,享受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
  (4)其它类似的财政性补贴。
  5、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他事项
  (1)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补贴标准由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2)引进并落户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补贴名额内同层次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补贴4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3万元;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2万元;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补贴1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企业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表现和业绩自主决定一次性安家补贴。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不实行一次性安家补贴。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离开的,用人单位可按未满服务年限时间所占的比例扣回所发补贴。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由市人事局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
  1、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
  2、符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转任工作的通知》(厦委组[2005]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
  3、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上述所列人才,引进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或单位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1、继续给予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2、人才引进时人事关系和户口迁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人才子女就学优惠证》,其子女由异地和从思明区、湖里区随迁转学的,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其中在同安、翔安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择校择园的范围扩大到跨两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
  3、进一步办好市国际学校,满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特殊需要,为引进人才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
  (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
  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本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八)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纳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市级资金统一归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其中: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名额内人才的经济补贴所需的资金,按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再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九)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申办
  (1)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当年度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包括需求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名额。
  (2)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申报计划情况、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商市委人才工作部门综合研究核定补贴名额总数及各行业补贴名额,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当年度引进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的,在人才按规定到单位报到并试用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的数量、人才的能力表现与业绩提出补贴人选。属事业单位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属市集中收入企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应先送相关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月10日前。
  (4)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大小、申请补贴人选的条件以及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拟定的补贴名额总数限额内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通过厦门人事网等方式公示后,按财政规定的拨款程序核发。从引进的次年起,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优秀人才奖励办法
  (十)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
  市委、市政府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三年在本市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中,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根据条件按实表彰,获奖者各奖励15万元并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成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评选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在'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周期内, '市产业科技功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获得者,申报评选的,经审核可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但不占用名额,不再发给奖金。
  市直部门确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报告,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区可参照市级人才奖励规定,设立人才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评奖时间原则上与市级人才奖励同步进行,评选方案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办法
  (十一)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区域流动
  1、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采取兼职的形式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兼职的有关待遇等内容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凡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或从外地及本市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引进到这四区辖区内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在首次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申报专项聘任指标。
  3、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专业又属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和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如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予专项批办。
  四、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十二)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
  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
  3、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
  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
  5、加强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联合举办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活动。
  五、人才公共服务办法
  (十三)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以其业绩、能力为主要依据,进行职称的特殊评审。
  (十四)开展对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
  坚持定期征集重要职位,开展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免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市人事局的经费预算。
  (十五)高级人才的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高级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高级人才的医疗保健需求。
  (十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作为用人的主体,应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更新人才观念,加大人才投入,积极主动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七)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大力宣传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着力宣传人才的突出业绩,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追回有关人才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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