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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广职改字[2006]22号

各市、县广播电视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播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播音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我们对2003年由省广电局、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播音系列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广播影视宣传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播音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播音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播音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新闻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持有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八条 参加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等级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满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满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播音员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三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三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三级播音员资格:
  获得高中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全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播音员条件
  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十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嗓音良好,语音纯正,播音有明显特色,能鉴别播音质量,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在本地区乃至全省播音主持界有一定影响。
  2、能很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3、具备指导一级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以上。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县级台1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主任播音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全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以上。
  2、自采、自编、自播(或主持)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县级台2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三条 一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十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较好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擅长某类节目播音或主持,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有特色,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要求。是本单位播音业务骨干,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2、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较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3、具备指导初级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安徽广播影视》专业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县级台1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十四条 一级播音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县级台1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五条 二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二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十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基本符合节目定位要求。
  2、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5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15期。
  (二)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
  1、播音作品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三等奖以上。
  2、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第十六条 三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三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十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政策水平;了解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嗓音较好,语音规范,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基本符合节目定位要求。
  2、能按要求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5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15期。
  (二)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
  1、播音作品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优秀奖以上。
  2、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播音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论著时间,从取得现专业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八条 原从事广播电视新闻等相近专业的播音专业人员,其申报播音专业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条件:
  (一)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资格,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达到一级甲等(A级)。
  (二)申报评审一、二、三级播音员资格,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省级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A级),地市、县级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乙等(B级)。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资格。
  (一)一级播音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二级播音员: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三级播音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一条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方可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二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得申报;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不能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能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审播音指导资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并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播音专业正高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广职改字[2003]23号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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