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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9 生效日期: 2006-09-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6]4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从2005年1月开始,我局接管原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为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市局党组确定了“平稳交接、摸清底数、规范管理、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经过全局干部一年多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了既定的工作目标,理顺了工作流程,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各项税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同时进一步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市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情况,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打好基础。
  二、我市集贸市场的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大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中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小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
  (二)各局可以根据国税发[2004]154号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其中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管理。
  (三)各局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市场分类结果报送市局。
  三、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文件要求,加强个体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方法,科学、合理核定定额。
  四、各局要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情况月报表》报送市局,对于个体工商户当期税收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超过5%或增长超过20%的,各局要写出税收收入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市局。
  五、关于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问题,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2006年9月19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3.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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