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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 2003-10-27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在总结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SARS疫情处理的有关技术方案(共有6个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略)
   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略)
   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略)
   5、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略)
   6、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在一定的条件下,SARS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其密切接触者具有较高的感染机会。密切接触者,因暴露于SARS病人(密切接触),导致其感染SARS的可能性较大。密切接触是指治疗或护理、探视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与病人共同生活;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和/或排泄物(如粪便)等。
为了更好地判定和处理SARS的密切接触者,及时、科学地针对其采取措施,特制订本原则。
  一、判定标准
  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SARS病人在潜伏期具有传染性,故在判定密切接触者、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接触时病人发病与否及症状情况、与病人接触方式、接触时采取的防护措施、接触时间长短等,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接触者的调查和判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一)密切接触者
  1.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密切接触者
  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症状期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闭环境下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亲属、朋友、同事或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若电梯工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病人发病后至离开前乘坐过该电梯的所有人员;
  (8)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9)曾在室内直接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期间提供过服务的餐饮、娱乐等行业的服务员;
  (10)由现场流调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2.交通工具上的密切接触者判定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3)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病人在乘船期间就餐和其他活动时的接触者。
  由现场流调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的其他密切接触者。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在病人发病前三天内,与其有(一)1所列情况的人员。
  2.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3.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4.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5.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6.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密切接触者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1.告知SARS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SARS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可居家隔离观察,无法居家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
  3.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由交通工具到达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集中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观察。
  4.居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集中隔离地点接受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单独隔离。
  5.隔离观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隔离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
  (3)对年老体弱多病者及婴幼儿除按规定测体温外,应注意有无其他病征,以免其在隔离期间发生意外。
  (二)病人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可以照常工作、学习,但要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旅行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旅行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报告,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应每天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医务人员应每天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3、潜伏期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潜伏期接触者(曾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前1-3天有过密切接触或一般接触的人员)原则上不隔离,可以正常工作、学习,但必须每天测量一次体温,并与社区医务人员或责任人联系,主动报告是否发热,直到最后一次接触后14天为止。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若发生其他疾病,可与负责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联系,安排就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应事先通知接触者准备前往就诊的医疗机构,做好适当防护。
  一旦病人排除SARS,则其接触者管理也相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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