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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 2006-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金[2006]3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代征残保金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 负责组织实施。

  二、代征系统
  市局将统一开发残保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系统软件、代征系统软件、查询统计系统软件。

  三、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单位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 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 25 号),我局负责代征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代征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代征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6年征期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每年征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代征流程
  (一)市地税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为7、8月)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向各类用人单位发出通告。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代码、限缴日期、应缴金额、职工总数、其中:安置残疾人数),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2006年为8月底)之前反馈给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代征工作。
  (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费手续:
  1.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
  2.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能够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
  另外,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保金的具体安排另行部署。
  (四)在征期内,市地税局按日将残保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代征数据共享。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20日(2006年为12月10日)之前将催缴单位名单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
  (六)征期结束后,市地税局按月对迟缴单位、缓缴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
  (七)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20日前)之前将已审批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退库金额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做好退费工作。
  各区县残联将审核批准退付并加盖公章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区县地税局、分局,一份各区县局、分局计会部门据此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留存,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因各种原因未退出费款的,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退还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五、代征票据的使用和入库
  (一)缴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06年预算科目编码为“8704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作为市财政收入,60%作为区、县财政收入。

  六、档案管理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七、代征办法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在全社会扶残助残和关爱弱势群体的主旋律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措施和信息化手段方面的优势,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和有效的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爱弱势群体和帮困助残、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动员社会资源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为目标,牢固树立“四个一”治税理念,落实市局党组“科学发展年”的总体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创造和谐、进步、文明、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残保金代征工作要符合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要求,在完成法律保障、组织保障、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宣传保证等各方面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小组和联席会商制度、报告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代征工作启动前及代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三、组织领导
   残保金代征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处配合市编办研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今后的代征工作;各区县局、分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组织实施。
   为确保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牵头,征管处、法制处、计会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信息中心、票证管理中心、纳税服务中心、档案处、安保运维中心参加的代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王京华副局长任组长、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孙长海处长任副组长,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暂设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的协调领导机构,各有关科、室、所参加,要有一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代征工作,并由税政一科负责日常事务。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强代征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代征准备工作
   1.完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 1 号)文件的制定工作;
   2.完成残保金代征工作所需硬件设备的采购和代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工作;
   3.配合市残联制定代征工作的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工作;
   4.组织实施对区县局、分局和基层税务所代征工作相关业务的培训;
   5.配合市编办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今后的代征工作;
   6.与市残联签订数据信息交换保密协约;
   7.印制代征残保金《一般缴款书》;
   8.各区县局、分局学习相关文件,熟悉和掌握代征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
   (二)代征部署工作
   1.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代征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局领导作动员报告;
   3.部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
   4.各区县局、分局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代征工作方案,进行深入广泛的动员。
   (三)代征实施工作
   1.做好信息交换,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加强与市、区(县)两级残联的协调配合,对于代征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认真加以落实;
   2.做好材料发放,各基层单位及时发放代征宣传资料和残保金《一般缴款书》,并代为发放残联有关资料,耐心解答缴费人提出的问题,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咨询服务水平;
   3.做好信息反馈,对于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代征协调领导小组和本单位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阶段
   1.六月下旬召开市局各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区县局、分局局长及税政一科、计会科、征管科和信息工作站参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2.七月底前各区县局、分局完成代征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准备阶段
   1.六月底前完成代征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发,制定代征宣传方案,印制残保金《一般缴款书》,与市残联签订数据信息交换保密协约,给市残联提供基础数据;
   2.七月中旬前完成代征工作所需硬件设备的采购;
   3.八月上旬前完成代征系统软件的开发及测试、八月中旬前完成数据交换系统软件的开发及测试,九月上旬前完成查询统计系统软件的开发及测试;
   4.八月中旬前完成组织实施对区县局、分局和基层税务所代征工作相关业务的培训,印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5.八月底前各区县局、分局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形式多样、实效性强的宣传活动,并配合残联开展宣传工作。
   (三)实施阶段。
   在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全系统集中代征残保金。
   1.九月至十一月,各区县局、分局做好各项代征工作,在征收(服务)大厅安排代征人员,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问题,发放有关资料和表格,指导用人单位缴费;
   2.九月至十二月,市局及时与市残联交换代征信息,反馈入库情况,及时接收并下发缓缴、免缴、多缴退费、协助催缴等信息;
   3.十二月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
   4.十二月各区县局、分局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多缴退费工作。
   (四)总结阶段
   十二月中下旬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做好本年度代征工作的总结评比,交流介绍代征工作的先进经验及典型事迹,表彰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下年度的代征工作提前做好规划,统筹安排,研究部署。

  六、工作要求
   (一)深入动员,学习领会,全面提高做好代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系到广大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影响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对残保金征收工作高度重视,对我局开展代征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和信任,因此,各单位要深刻理解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重要性,深刻认识我局代征残保金的重要意义。此外,代征残保金对于我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充分考虑代征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困难性,加强领导,积极协调,认真学习残保金的有关知识和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代征职责,熟悉工作内容,掌握代征流程,开展广泛深入的动员部署,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稳步推进代征进程。
   (二)广泛宣传,赢得认同,充分获取社会各界对代征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帮助。无论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还是按规定缴纳残保金,都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扶助。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残保金是市委、市政府建立关爱残疾人长效机制的一个有力举措。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咨询,注重宣传实效,使广大用人单位深刻理解吸纳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保金的重要意义,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及时宣传报道代征工作的开展情况、先进经验及典型事迹,特别要加强对中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外资企业的宣传动员,赢得对残疾人事业的广泛认同,激发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充分获取社会各界对代征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且结合创建首都文明行业活动,进一步树立地税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形成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建立机制,确保代征工作平稳顺利有序开展
   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切实加强代征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要成立代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主管局领导任组长,税政、征管、计会、法制、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参加,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整合现有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税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作配合,从制度建设、法律保障、组织保障、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宣传实效等方面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二是要建立起联席会商制度,定期召开代征工作联席会,通报代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代征工作中的问题;
   三是要建立起报告制度,各区县局、分局在代征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情况沟通;
   四是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分解落实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协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工作目标,要列入折子工程,量化考核。


附件2: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召开市地税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联席会议并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
   完成时限:7月15日前
   牵头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责任单位:征管处、信息中心、计会处、票证中心、办公室、财务处、法制处、档案处、纳税服务中心、安保运维中心
   工作目标:会签并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研究启动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工作。
  二、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
   完成时限:7月15日前
   责任单位:计会处
   协办单位:征管处、信息中心、票证中心、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工作目标:与市人行、市财政局联合会签并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
  三、配合市残联开展宣传,制定《市地税局代征残保金宣传方案》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办公室
   协办单位:纳税服务中心、计会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票证中心、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工作目标:配合市残联开展各项宣传工作,印发《市地税局代征残保金宣传方案》和宣传提纲,提出宣传计划和方案。印制残保金代征宣传手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缴费的操作程序。通过50万个263免费邮箱,向企业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在我局外网中增加残保金代征专栏。
  四、召开残保金代征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代征业务培训会议,部署各项代征工作,培训基层代征工作人员
   完成时限: 8月15日前
   责任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协办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计会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票证中心
   工作目标:召开各区(县)地税局主管局长、科长、税务所长参加的残保金代征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代征业务培训会议,进行残保金知识、代征政策、代征流程和系统操作的培训。
  五、与市残联签订数据信息保密协约
   完成时限:6月30日
   责任单位:法制处
   协办单位:征管处、计会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工作目标:拟定完善残保金代征基础数据交换的信息保密协约,并与市残联签订完成。
  六、印制代征残保金《一般缴款书》
   完成时限:6月30日
   责任单位:计会处
   协办单位:征管处、票证中心、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工作目标:印制并向各区县发放代征残保金《一般缴款书》
  七、残保金代征系统硬件配备到位
   完成时限:7月20日
   责任单位:财务处
   协办单位:信息中心
   工作目标:按照残保金代征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按时配备各项系统硬件
  八、向残联提供基础数据,并对代征系统、数据交换接口、查询统计系统进行开发和测试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
   协办单位:财务处、征管处、计会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一)向市残联报送基础资料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工作目标:确保基础数据格式与残联审核系统相兼容,保证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
   (二)开发并测试完成代征系统软件
   完成时限:8月10日前
   工作目标:确保代征系统模块运转顺畅,达到布置上线和向基层培训的状态。
   (三)开发并测试完成数据交换系统软件
   完成时限:8月20日前
   工作目标:与市残联实现联网运行的测试,完成全市缴费单位基本信息的查询和传输测试,达到布置上线的状态。
   (四)开发并测试完成查询统计系统软件
   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工作目标:确保查询统计系统模块运转顺畅,达到布置上线和向基层培训的状态。
  九、残保金代征入库
   完成时限:9月1日一11月30日
   责任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协办单位:征管处、信息中心、计会处、法制处、安保运维中心
   工作目标:应缴费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代征操作规范、有序、合法
  十、协助残联催缴
   完成时限:12月1日一12月31日
   责任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协办单位:征管处、信息中心、计会处、法制处、安保运维中心、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
   工作目标:下发市残联提供的催缴单位名单的电子数据,由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多种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
  十一、多缴退费
   完成时限:12月1日一12月31日
   责任单位:计会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协办单位:征管处、信息中心、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法制处、安保运维中心
   工作目标:下发市残联已审批的多缴残保金的单位名单、退库金额的电子数据,由各区县局、分局计会部门做好退费工作
  十二、数据及时交换
   完成时限:9月1日一12月31日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
   协办单位:征管处、安保运维中心、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计会处
   工作目标:及时接收市残联的审核数据、需协助催缴的有关信息、多缴退费信息;征期内,按日将残保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及时反馈市残联,实现代征数据共享。征期结束后,按月对迟缴单位、缓缴单位残保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联
  十三、代征数据统计分析
   完成时限:9月1日一12月31日
   责任单位:计会处
   协办单位:征管处、信息中心、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安保运维中心
   工作目标:及时统计代征入库情况、应缴未缴情况、多缴退费等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附件3: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起由我局代征全市的残保金。为全面营造帮困助残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各届和广大纳税人对我局代征残保金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确保各项代征工作扎实稳妥地全面推进,圆满完成代征任务,现就有关宣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民心工程”。在全面推动代征工作的过程中,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依据,以“帮困助残 奉献爱心”为主题,坚持“造势+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切实为代征工作的全面展开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重大意义。
   (二)宣传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三)全市推行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步骤。
   (四)《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细则》的有关内容。
   (五)《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代征的组织机构、代征范围和对象、代征标准、代征时间、代征工作流程等。
   (六)《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的具体内容。
   (七)配合残联深入宣传帮困助残、残疾人自强不息等相关内容,激发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八)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地方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三资企业等,要作为重点,加强宣传。
  三、宣传步骤和市局主要活动安排
   根据代征残疾保障金工作实施的进度安排,宣传工作拟分四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6月25日至7月10日,宣传文字材料准备。
   主要准备以下材料:
   1.对外刊登的通告
   2.对外宣传提纲
   3.宣传手册具体内容
   4.记者问答
   5.新闻通稿及背景材料
   6.有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7.市区(县)两级宣传实施计划
   第二阶段:7月11日至8月底,代征工作推开前的宣传。以宣传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的重大意义和代征工作实施步骤为重点,同时配合残联搞好帮困助残、残疾人自强自立先进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为代征工作的推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主要活动安排如下:
   1.拟制作一部电视公益广告片,在北京电视台预先播出。
   2.拟在北京广播台、北京城市广播、TAX861网、首都之窗和《北京地税公告栏》、公交车多媒体显示屏等上播出告知性公益广告。(拟连续播放一个半月)。
   3.通过263免费电子邮箱向纳税人发送一封告知性邮件。
   4.印制包含具体缴纳办法的宣传指导手册,在残联审批的同时,随审批件一同附送纳税人;并在我局所有申报厅摆放有关宣传材料。
   5.在《税务周刊》栏目制作《帮困助残,奉献爱心》系列节目。
   6.8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在报纸、地税网站上刊登通告。
   7.在北京电视台《北京热线》栏目,制作1-2期专题节目----《帮困助残,奉献爱心》(约50分钟),现场介绍有关政策,接受纳税人热线咨询。
   第三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征期宣传。积极跟踪缴纳情况,及时进行动态报道,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申报、缴纳意识。主要活动安排如下:
   1.开征第一天拟组织记者到征收一线进行现场采访,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将第一天的征缴情况予以报道。
   2.征期内,收集每日征缴情况,针对有关注意事项,必要时及时组织新闻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刊进行提醒、告知性宣传。
   3.12366配合征期工作,随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四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总结性宣传阶段。其间主要宣传残保金代征的总体情况。
   1.集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征缴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在TAX861网上进行通报。
   2.各区县要在当地电视台、广播台和网站上对征缴情况进行通报。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对代征残保金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进度,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局宣传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并报市局办公室。每个宣传阶段结束后,及时将宣传小结上报市局办公室。
   2.各区县、分局要广泛开展送政策上门、咨询服务、专题辅导等宣传活动,特别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地方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三资企业等,要重点宣传,切实让纳税人明白缴纳残保金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办事流程。对各项宣传活动,要精心策划,精心组织,确保宣传扎实有效。
   3.全市对外宣传中有关政策性问题,要与市残联保持一致。各类宣传材料、宣传品和新闻稿件等涉及的有关业务内容,由相关业务处、科室提供、领导阅审把关,并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方能公开发表或报道。其中,宣传资料、公益性广告等宣传品要及时投放或发放到有关地点,确保宣传工作与代征工作的实施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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