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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1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85号)下发后,各基层局为使纳税人顺利完成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15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设立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二、对企业已按有关规定计提应上交的各项基金、费用,凡已逾期两年未上交的,应比照“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办理;但如果上述应上交的各项基金、费用,是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提取的,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有关优惠。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企业发放的半年奖、年终奖等非经常性奖励,应在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列支。
  五、汇缴中要及时慎重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涉税事宜,在税务管理各环节规范工作程序和税务文书,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同时,要积极主动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退还企业年度预缴中多缴的所得税款,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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