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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不力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6月25日至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高台寺中心幼儿园182名儿童出现发热、腹泻、腹痛等症状,部分患病儿童伴有脓血便。经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验,认定此事件为一起细菌性痢疾暴发。
  事件发生后,银川市及金凤区卫生监督机构对高台寺中心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存在设计布局不合理,缺少粗加工间、面点间和洗碗间;加工食品用刀具、案板、容器无生熟标志;采购食品无索证和验货记录;无专用餐具消毒和保洁设施;超出许可范围加工凉菜等问题。银川市卫生局对其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自2002年10月14日起,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原银川市郊区卫生监督所)先后5次对该幼儿园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书,但卫生部门的多次监督意见未得到有效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高台寺中心幼儿园对食品卫生工作不重视,对于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不予执行与落实,应对此事件负主要责任。
  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虽然对高台寺中心幼儿园进行了5次日常卫生监督,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但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幼儿园落实整改意见,致使该幼儿园食堂存在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长期存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此,我部对银川市金凤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不力予以通报批评,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失职问题。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从此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现场监督检查,防止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改意见落到实处;对拒不改正的,坚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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