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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施[2005]844号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审核查验职责
  1、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悬挑、外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大异型脚手架;大型结构和设备吊装、拆除、爆破等高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人工挖孔桩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作业;
  5、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定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二)安全检查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自查工作情况;
  4、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督促整改职责
  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向施工单位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自身建设
  1、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督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市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

  三、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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