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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6-06-04 生效日期: 1966-06-04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伊拉克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为了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关系和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交换下列广播材料:

  (一)有关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广播节目稿件和录音带。

  (二)音乐和歌曲的录音带、唱片及其说明材料。

  (三)文学、戏剧广播节目和对少年儿童广播的节目的稿件和录音带。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举办特别节目。为此,双方尽可能相互交换广播材料。

  第三条

  双方交换介绍两国人民生活的无声的十六毫米新闻片,风景片和有声的十六毫米或有阿文或英文说明的三十五毫米的音乐、舞蹈正片。双方并尽可能交换放映时间在五——十分钟内的电视新闻片。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双方交换的所有材料,都是免费的。双方交换的文字材料,尽可能译成中文、阿文或英文。

  第五条

  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双方将采取适当的方式,交流广播和电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第六条

  双方将根据事先的协议,互派广播和电视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往返旅费由派遣国负担,而居留期间的费用则由接待国负担。

  第七条

  本议定书,在缔约的双方政府、根据本国现行的法律,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四日在巴格达签订。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份,每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文化指导部次长

        李昌              沙克尔·艾哈迈德·沙勒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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