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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指定银行、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
  根据《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保证租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已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的,应向市建委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建委主管部门通知指定银行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保证金。
  二、新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资质备案时间为准);
  (三)经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少于规定的数量;
  (四)有健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经营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被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
  三、各指定银行要做好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代理收付房屋租金委托协议》的续约工作,并及时将续约情况通报市建委主管部门。
  各指定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账户、监管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内余额、发生额和资金往来情况通报市建委主管部门。
  四、对违反《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群众投诉多、企业信誉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在其原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终止后,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示三十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租赁代理保证金余款。
  五、各指定银行要认真执行《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租金安全。未经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不得擅自向房地产经纪机构返还租赁代理保证金。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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