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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意见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9 生效日期: 1998-12-29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1998)第18号

国务院法制办:
  12月28日收到你办转给我部征求意见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代拟稿)”。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应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原则,将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督管理职能集中统一起来,组建新的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应移交经贸部门。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现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为保障在机构改革期间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在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药品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暂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多年来在药品管理法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一支药政药检队伍,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国家利益出发,避免国家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地方在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时应充分重视和利用现有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发挥他们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为人民健康负责。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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