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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一九九一年修正案(便利运输委员会成为常设机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7 生效日期: 1994-10-27
发布部门: 国际海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十一条 
  原条文由下列条文取代: 
  本组织设有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以及它在任何时候认为必要的下属机构;它还设有秘书处。 
  第十五条 
  第12款的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12.就召开国际会议或按照其他适当的程序来通过已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或本组织的其他机构拟定的国际公约或国际公约的修正案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原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1.理事会应审议秘书长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和本组织的其他机构的建议而准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概算;据此并考虑本组织的整体利益和优先次序来确定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将它们提交大会。 
  2.理事会应接收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和本组织其他机构的报告、提案和建议案,并将它们转交大会;在大会休会期间,将这些报告、提案和建议案连同理事会的意见和建议一同分发给各会员,供其参考。 
  3.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四十三和四十八条范围内的事宜,只有在理事会征得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的意见之后才能由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2款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2.考虑到第XVI章的规定,并考虑到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四十三和四十八条规定的各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保持的关系,在两届大会之间的时期内,理事会应负责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Ⅺ章 
  插入如下新条文: 
  便利运输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由所有会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审议本组织范围内有关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 
  1.履行由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或根据这样的公约赋予或可能赋予本组织的职责,特别是这样的公约所规定有关通过和修改措施或其他规定的职责。 
  2.考虑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大会或理事会的要求,或者如果它认为这种行动有助于其本身的工作,应与其他组织保持有助于实现本组织宗旨的密切联系。 
  第四十九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1.该委员会拟定的建议案和指南。 
  2.有关自理事会上次会议以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应每年选举一次其官员,并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在履行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其他文件或根据这样的公约或文件赋予它的职责时,便利运输委员会应遵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即使在本公约中有相反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重新编号为第六十一条) 
  该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除非大会自行放弃本规定,否则任何以应交会费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没有履行对本组织的财务义务的会员在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中均无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重编号为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除非在本公约或在其他任何赋予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职责的国际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在这些机构进行表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一会员应有一票。 
  2.决定须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的多数票作出;需要由三分之二多数票才可作出的决定,应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作出。 
  3.在本公约中,“到会并投票”系指到会并投赞成或反对票的会员。没有参加投票的会员应被视为没有投票。 
  相应的修正 
  第五、六和七条 
  提及第七十一条处应以第七十六条取代。 
  第八条 
  提及第七十二条处应以第七十七条取代。 
  第十五条 
  在第7款中提及第XII章处应以第XIII章取代。 
  第二十五条 
  在第1款中提及第XV章处应以第XVI章取代。 
  第XI至XX章 
  第XI至XX章重新编为第XII至XXI章。 
  第四十七至七十七条 
  第四十七至七十七条重编为第五十二至八十二条。 
  第六十六条(重新编号为第七十一条) 
  提及第七十三条处以第七十八条取代。 
  附录Ⅱ 
  标题中提及第六十五条处以第七十条取代。 
  第六十七和六十八条 (分别重新编为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 
  提及第六十六条处以第七十一条取代。 
  第七十条(重新编为第七十五条) 
  提及第六十九条处以第七十四条取代。 
  第七十二条(重新编为第七十七条) 
  在第4款中提及第七十一条处以第七十六条取代。 
  第七十三条(重新编为第七十八条) 
  第2款中提及第七十二条处以第七十七条取代。 
  第七十四条(重新编为第七十九条) 
  提及第七十一条处以第七十六条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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