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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评定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2-02 生效日期: 1981-02-02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一九八0年七月我部发出(80)教专字007号《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试点工作的通知》后,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会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下同)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我部于去年十二月在京召开了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了经验,为在面上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创造了条件。现决定今年在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开展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积极稳妥地进行这顶工作。凡有条件的,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基本搞完,以后转入经常性的评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不要赶进度,要认真考核。没有进行试点的地方,仍应先行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中专教师评定职称,关系到中等专业学校师资队伍的根本建设,对充分调动和发挥中专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人才促进中专教育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严格掌握,保证质量,绝不能降格以求。一定要坚决防止只看年限和资历,定比例,互相攀比,忽视政治思想表现和简单表决等不适当的做法。中等专业学校的讲师、副教授与高等学校讲师、副教授职称相同,但中等专业学校的任务、工作条件及师资队伍的构成等情况,与高等学校有所不同,对讲师、副教授的评定,要结合中专的特点进行,这一点在《暂行规定》的标准中已有体现。因此,在评定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掌握,决不能降低标准,加以照顾;一定要做到名实相副,为社会所承认。对于有争议的,要持慎重态度,确实达到标准的才能予以评定;暂行条件还不够成熟的,应指出其努力方向,待达到规定标准条件后,再予以评定。对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可破格提升。
  1.关于同等学力的考核问题  在教师职称的评定中,对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教师,必须进行考核,以便明确其是否达到《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同等学力。对一九六六年以前非大学本科毕来的教师,一般不采用考试的方法进行考核。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应采用考试的方法进行考核。在考试前,应给教师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教师的学历考核,只作为教师评定职称的一项条件,不依此作为正式学历。
  2.关于外语的考核问题
  外语是评定讲师以上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必须坚持按照《暂行规定》中对外语水平的要求,采取考试的方法或者通过在规定时间内翻译指定的本专业外文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于有译著的或参加外语进修班学习并经考试证明达到有关职称规定水平的,以及留学生,可以免试。外语教师确定与提升为副教授的,应考核其第二外语的水平。对某些学科(如中文、中国史、中医、中药等)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外语呵暂不列为必备条件。对于那些经过个面考核,在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完全符合讲师条件,只是外语水平稍差一些的教师,可视具体情况评为讲师,但必须限期达到《暂行规定》的外语要求。对副教授的外语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二、评定中专教师职称的范围
  1、凡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正式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均可进行职称评定工作。
  2.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编教师,任教一年以上的,均可参加评定。
  3.从外单位调入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的人员,一般须经一年以上教学实践考察后,再评定职称。原有技术职称可予保留,但不能用原有职称套中专教师职称。
  4.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党政干部,兼课一年以上,现在仍有教学任务的,或者过去长期从事教学工作,虽然现在没有兼课,但确有条件在近期内兼课的,可以评定教师职称。

  三、教师职称的评定要与整个师资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通过评定教师职称,要促进广大教师同心同德、奋发上进。在职称的评定过程中,要摸清师资队伍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制订师资培养提高规划,鼓励教师订立个人红专规划。

  四、切实加强领导
  ... ... 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可由有关部、委或委托地方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教师职称的审批手续仍按《暂行规定》办理。
  各校要建立评审组织,由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群众信任的教师、专家和有关干部参加。在评审组织中,教师和专家应占多数。评审组织要根据《暂行规定》的标准,对拟评定职称的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包括教学、科研水平、外文程度和工作成绩),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学历作必要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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