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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本市教育系统“11.9消防活动日”竞赛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 2006-09-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保[2006]18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教育部等10部门以部长令形式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本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增强大、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我委会同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11.9消防活动日”竞赛活动,具体为“大学生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演讲比赛”。现将有关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本次“11.9消防活动日”竞赛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等10部门以部长令形式联合制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大校园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有效提高广大师生安全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本着积极参与的态度,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重在普及,旨在提高。
  (二)本次“11.9消防活动日”竞赛活动将列入本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创建安全文明单位和“2005一2006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议内容。
  (三)各单位要通过本次竞赛活动,切实增强大、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弘扬“责任消防”与“知识消防”,力求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文化氛围。
  二、竞赛形式
  (一)举办“大学生消防安全知识竞赛”;
  (二)举办“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演讲比赛”。
  三、参赛范围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民办高校的在校大学生;
  (二)本市中小学生。
  四、竞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委编印的《消防知识竞赛复习题》(2006年版)。
  五、竞赛办法
  (一)“大学生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在各高校自行培训、选拔的基础上,每校由10名在校大学生(女生不少于3名)和1名领队老师组成参赛队参加市教委统一组织的竞赛活动;竞赛分初赛和复赛两场:1.初赛采取闭卷答题形式,每一参赛队10名学生的书面答题总分之和为该队的团体总分;初赛团体总分前六名的高校将进入决赛;2.决赛中每队的参赛人员为3人(女生不少于1名),以抢答、命题演讲等形式为主,同步计分,当场公布竞赛名次并颁奖。
  (二)“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演讲比赛”活动在各区县教育部门自行培训、选拔的基础上,以区县教育部门为单位,每一单位选派所辖中小学校中的1名学生参加市教委统一组织的竞赛活动。竞赛分初赛和决赛两场;初赛成绩排位前六名的参赛队将晋级决赛。
  六、竞赛时间
  两项活动的初赛拟于10月中旬举行,决赛拟于11月上旬举行。(具体比赛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其他
  (一)市教委编印的《消防知识竞赛复习题》(2006年版)可于9月25日起至9月29日,在东华大学(延安西路1882号)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有售。
  (二)各单位请将竞赛活动报名表(报名表附后)于9月29日前报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联系人:陈宇红;电话:23116772;传真:2311677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1.9消防活动日”竞赛活动报名表
大学生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报名单
(单位盖章):

  位



安全职能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竞赛活动领队



所在部门



办公电话



  机



参赛人员



“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演讲比赛”报名单
(单位盖章):

 位



安全职能部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竞赛活动领队



所在单位



办公电话



  机



参赛学生



所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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