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民字第093006716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3006716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为规范寺庙处分或变更不动产或法物之程序及要件,特订定本须知。
二、本须知所称寺庙处分或变更其不动产或法物之行为,包括拆除重建、合建、改建、出售、赠与、提供使用、出租、交换使用等权益变动行为。
三、寺庙处分或变更其不动产及法物,应基于公益及对寺庙之存续或发展有所助益者始得为之。
四、监督寺庙条例第三条各款所列以外寺庙处分或变更其不动产或法物申请主管机关许可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主管之寺庙定有章程者,其处分或变更不动产或法物应依章程规定办理,再送所属教会决议(未加入者免),经所属教会同意后,报乡(镇、市、区)公所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许可;未定章程者,应经该寺庙有权处分之机构(如信徒大会、执事会、董事会等)决议,再送所属教会决议(未加入者免),经所属教会同意后,报乡(镇、市、区)公所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许可。
(二)中央主管之寺庙径向内政部申请许可。
五、寺庙依第四点申请许可之应备文件如下:
(一)寺庙登记表或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二)寺庙章程影本。无章程者,免附。
(三)寺庙章程所定决议机构之处分或变更决议,或寺庙有权处分或变更不动产或法物之机构(如信徒大会、执事会、董事会)之决议纪录。
(四)经主管机关核备有案之寺庙信徒名册、执事名册、董事名册影本。
(五)所属教会之同意书。未加入者,免附。
(六)处分或变更不动产或法物计画书。
(七)处分或变更不动产或法物清册。
(八)其它与处分或变更有关之资料。
六、寺庙处分或变更其不动产或法物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
(一)欠缺应备文件且逾期不补正者。
(二)非基于公益或对其存续或发展非有助益者。
(三)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违反法令规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