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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六)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8 生效日期: 2003-11-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医保发[2003]4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六)》,请遵照执行。   1、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开展的医疗服务中超等级收费标准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按照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协作办医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440号)规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在开展协作办医中可跨等级收费标准收取门诊诊疗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费用。但定点医疗机构超等级标准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特级护理费?
  答: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前7日、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后前14日,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上述规定床日数及参保人员因患其他疾病入住加强病房期间,均按一级护理费7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定点医疗机构应如何掌握参保人员的出院开药量?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院开药时,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变的可开2周量。
  4、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输血时,符合什么条件使用去除白细胞滤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非溶血性输血发热及肿瘤放疗期异体白细胞过敏的参保人员输血时使用去除白细胞滤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中途转院,能否按连续住院对待?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中途转院,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患者联系好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并于转出后24小时内再入院的,可以按照连续住院对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重新住院对待。
  6、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时,应做好相应的医疗记录。凡与病程记录无关的检查、化验、治疗以及无报告单的检查、化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做介入治疗时,使用的TALENT管腔内支架补片系统、Zenith腹动脉瘤支架、Endologix主动脉瘤隔离支架系统等(部分医院称其为带膜支架和血管支架)同类功效的支架,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踇外翻及踇外翻继发踇囊炎的参保人员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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