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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2003]l323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现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中取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项目中应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160001)军产登记费(160001001)、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60001002)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160001006) 。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中包括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60001 00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160001)项目,按原规定7月1日已取消。军产登记费(16000100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 (160001006)项目,自9月1日起取消。
  三、房屋测量费(或丈量费)已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应执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原京价(房)字[2002]467号和京价(房)字[2002]240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请你局按照本通知和京财综[2003]1137号文件要求执行,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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