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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保温浆料备案生产企业:
当前,墙体保温浆料(包括胶粉聚苯颗粒、硅酸盐类复合绝热保温浆、涂料等)在建筑工程的使用中存在着产品执行标准不统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保温节能效果难以保证等问题。为加强保温浆料产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京建法[2001]134号)的规定,决定对各类保温浆料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备案保温浆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应执行《北京市采暖居住建筑使用浆体保温材料暂行规定》(京建文[1999]285号)的质量要求或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做法)》(DBJ/T01-50-2002),执行其它质量标准的企业均须按上述标准重新检测。
2、按照上述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到2003年8月31日,保温浆料产品检测报告超过标准规定期限的备案企业须提供新的检测报告。
3、产品备案企业应在2003年7月31日之前将填写完整的《保温浆料抽检申请表》报市建材办,市建材办将会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保温浆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质量跟踪监督、抽样检验。
4、产品检测报告过期或本次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保温浆料产品的备案资格;拒绝接受质量监督及抽样检验的企业,取消其保温浆料产品的备案资格。
5、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第二批限制和淘汰的落后建材产品目录》(京建材[1999]518号)的要求,不得在限制部位使用墙体保温浆料。使用保温浆料,应从市建委网站上公布的名录中选用,凡未在网上公布备案的墙体保温浆料,一律不得使用。
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20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