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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立集约化用地的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而城市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却不断增大,各级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用足用好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全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要形成集约用地的共识,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依法用地观。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全面落实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把保障供地与集约用地、保障供地与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统一起来,在内涵挖潜、集约利用上下功夫。要尽快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机制,逐步实现从粗放利用向集约利用的根本性转变,妥善解决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圈多用少,圈而不用,盲目供地,低价供地,农民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探索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以较少的土地资源配置,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路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今后没有特殊情况,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预审管理,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杜绝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要强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建设用地供应的调控作用,要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建立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供地机制。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转用计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三、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用地的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用地范围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重点发展市、区县办开发区和经市政府批准的17家重点乡镇工业园区。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园区集中。各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园区要努力提高园区内生产性用地比例,市办的开发区不能低于60%,其它不得低于65%。重点乡镇工业园区的房地产用地须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的规模内运行。近期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的设置及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和整合,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适合设立工业小区的地方要坚决予以关闭,逐步合并到区县办开发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规定,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农用地进行园区开发的,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四、建立土地投资强度控制制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各级政府和各开发建设单位要全面增强投入产出的意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各类产业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作为配置土地资源的依据,原则上市办开发区每亩投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县区办开发区每亩投资额不得低于80万元,重点乡镇工业园区每亩投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达不到上述投入强度的原则上要控制供地。 
  五、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用地的供应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凡是没有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地块,一律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市政府统一审批全市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对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100亩以上报市政府审批,100亩以下报市政府备案,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六、严格控制大学城用地。对新办大学和大学易地扩建要经有权部门批准,用地要严格服从规划。近年主要安排到仙林大学城或浦口、江宁大学集中区,有关部门在审批中应认真核定办学规模,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预审中,对用地标准要从严掌握,新址和原址土地一并计算。经依法审批取得的大学用地不得改变用途,教职工集资建房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以办学为名圈占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对民办和经营性大学用地要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七、加强对郊县村庄用地管理。各县区要按照发展小城镇缩并自然村的要求,加强对村庄用地的管理,城镇周围的村庄要逐步实施整体搬迁到城镇集中居住,对腾空的宅基地即组织复垦。各县区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农民进城进镇居住用地政策,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各县区要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发放进度,理顺和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强对郊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加快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步伐。 
  八、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地价的调控作用,完善地价管理的规范性制度建设。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性用地等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地价评估上,实行评审分开、集体审核确定地价,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地价的确定,严禁竞相压价和出让金明征暗返等不规范的做法。 
  九、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违法违规用地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使用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纳入国有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坚决刹住利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之风。对未经依法批准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以“农民公寓”、“中心村”为名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销售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和对外销售。已经销售的要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理,顶风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面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用地、集约用地意识。严格实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多头批地,多头供地,严禁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力度。各级计委、规划、建设、交通、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规划审查执行供地政策等各个相关环节上,都要把集约用地作为报批审查的基本原则贯穿全过程。各县区政府要对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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