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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4 生效日期: 1995-09-14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落实国家教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方案,搞好“注册视听生”的教学与考试管理等工作,确保办学质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
  (一)培养目标和原则要求
  1.试行招收“注册视听生”是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的重大改革。“注册视听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重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省区的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
  2.“注册视听生”实行完全学分制。不以固定的教学班建制组织教学活动,学生可以选择学习时间和部分选修课程,以自学和收听、收看广播、录音、电视、录像课为主,接受必要的教学辅导;学生所学课程考试合格并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践教学要求;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证书。
  3.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的招生、学籍和教学管理严格区分于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经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普通专科和成人专科班。
  4.“注册视听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入学注册工作
  1.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省市电大”)负责组织学生报名注册工作。招收“注册视听生”的人数应不超过国家教委批准的试点规模。
  2.申请注册学习者必须是具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
  3.“注册视听生”的入学资格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并已注册者,由试点省市电大发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注册视听生证”,并将注册学生名单报中央电大备案。
  4.省市电大须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对“注册视听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注册视听生”的个人基本情况、注册专业、考试成绩记录表等。

  (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1.“注册视听生”执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教学大纲由中央电大按照国家高等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规格组织制定,经国家教委审批后下达执行。
  2.教学计划规定最低毕业总学分,三年制专科为114学分,二年制专科为76学分。
  3.各专业教学计划统一规定有必修课、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的要求。
  (1)必修课
  中央电大统一开设必修课程,其所占学分不少于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总学分的70%。严格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全国考试、统一学分标准。
  涉及教学计划变更、必修课程变动时,由中央电大另行通知。
  (2)选修课
  选修课程由省市电大根据本地需要设置,也可选用中央电大开设的课程。选修课程及教学安排应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备案。
  (3)实验及集中实践环节
  必修课程的实验及集中实践环节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制定大纲和要求,由省市电大负责组织实施。

  (四)教学管理的组织与分工
  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学管理体制。
  1.中央电大的职责与任务:
  (1)提出试点专业设置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和必修课程及实验、集中实践环节的教学大纲。
  (2)制定“注册视听生”的学籍管理办法。
  (3)组织编制必修课程的文字和音像教材,安排音像课的播出,负责音像和文字教材的统一征订、发行;组织培训辅导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为省市电大和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教学服务。
  (4)确定必修课程的考试科目,聘请主编、主审等教师参与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
  (5)进行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
  (6)对“注册视听生”的教学与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7)颁发毕业证书。
  2.省市电大的职责与任务:
  (1)本着有利于开展试点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和进行教学评估的要求,提出本地区的试点单位,报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注册视听生”的报名注册及具体学籍管理工作。
  (3)进行具体的教学组织管理和必要的教学辅导。
  (4)负责选修课程、实验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组织与考核。
  (5)推荐教师参与全国统一考试的阅卷工作。
  (6)指导、检查地(市)级以下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7)按规定要求向中央电大报送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和毕业生等信息数据。

  (五)选修课程的考试与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
  1.“注册视听生”凭“注册视听生证”提前向当地广播电视大学申报学期修课计划,申请参加省市电大负责组织的选修课程考试,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2.省市电大负责必修课程实验教学环节的考核,学生在完成实验教学环节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选修课及集中实践环节由省市电大负责组织考核。

  (六)毕业及发证
  1.每门课程考试成绩由省市电大发出成绩通知单(包括由省自考办发放的、国家教委自考办统一印制的“电大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并上报中央电大备案;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并发给省市电大印制的“课程合格证”。
  2.学生的考试成绩记录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注册后8年内有效。
  3.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名单,由省市电大统一上报中央电大审核批准,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后由中央电大颁发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七)注册管理费用
  “注册视听生”需交纳注册建档费、教学费、教务管理费和办理毕业证费。
  1.注册建档费用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及省市电大对“注册视听生”教学服务和学籍管理等。
  2.教学费、教务管理费用于省市电大教学组织和管理,包括接收、播放音像课程和购置录音、录像教材,进行课程教学辅导、实践教学等教学服务以及教务管理等。
  3.办证费用于证书制作、办证手续等。
  各项费用缴纳金额应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规定,并参照现行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由各省市有关部门确定。
  
二、关于必修课程考试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电大“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结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其所占学分不少于该专业课程总学分的70%。
  2.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制定的考试说明是命题的依据,考试及格标准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教育的要求。
  3.坚持考试与教学职责分离的原则。
  4.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号文和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教试(1993)4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与管理
  1.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教委自考办”)组织,中央电大参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实施。
  2.国家教委自考办的职责是:
  (1)拟定考试工作的有关法规
  (2)制定考试工作计划。
  (3)编写考试说明,拟定考试及格标准。
  (4)组织命题,印制试卷。
  (5)指导、监督考试工作的实施。
  (6)制定考试评卷办法,指导评卷工作。
  (7)组织进行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
  (8)协调有关省自考办的考试工作。
  (9)拟定关于违纪处罚的规定,处理重大考试违纪事件。
  3.省自考办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及国家教委自考办关于考试工作的法规
  (2)根据国家教委自考办的规定,制定本省考试的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
  (3)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4)组织评卷工作。
  (5)建立考籍档案,保存合格试卷。
  (6)处理考试违纪事件及违纪人员。

  (三)命题与制卷
  1.命题组由国家教委自考办组织,中央电大参与,聘请命题教师组成。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专业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考试工作的专家教授,也可以有少量讲师。
  2.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加除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以外的与该课程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教学及辅导活动。
  3.国家教委自考办组织命题教师的培训工作。
  4.命题工作采取入闱命题与建立题库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命题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编制试题、审题、组配等值试卷等,必须符合“命题工作规则”的要求。
  命题时应同时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5.省自考办应在全国统考前两个月将报考人数、使用试卷数及试卷接收地址、接收人等报送国家教委自考办。
  6.国家教委自考办在全国统考前十天将试卷寄至省自考办。省自考办确定专人接收、运送、保管试卷。

  (四)考试实施
  1.试点省市的考试实施工作在省教委和省教委的领导下,由省自考办负责。
  2.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由条件较好的中学承担。学校负责人任主考,同时设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
  3.考点、考场必须符合标准化考试的要求。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良好,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为25或30人,须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4.省自考办选聘或委托地市自考办选聘监考教师,组织对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
  每个考场需配备三名监考教师,考室外应设巡视监考人员。
  5.考试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则》、《考生守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有关规定。
  6.每年安排两次全国统考(考试时间另行通知)。每年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考试,各省不得另行安排。
  7.各省市电大按规定招收“注册视听生”工作结束后,将视听生名册送省自考办。
  省自考办在收到电大“注册视听生”名册后的一个月内填写“注册视听生情况统计表”,报国家教委自考办。
  8.各省市电大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注册视听生”名册核对报考人数和科目,按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报考手续。报考时间另行通知。
  9.各省自考办按国家教委自考办的统一要求编排考号,发准考证。
  电大“注册视听生”凭“注册视听生证”、“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10.各省市电大应对“注册视听生”进行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注册视听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违反考场纪律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外语口试、听力测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12.考试结束后,各省自考办要立即将考试情况简要报告国家教委自考办。

  (五)评卷及成绩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教委自考办制定的“评卷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教委自考办制定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2.评卷点由省自考办确定。
  3.省自考办选聘评卷教师。评卷教师原则上为任教本门课程,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
  各省市电大根据评卷教师条件,向省自考办推荐教师参与评卷工作。
  省自考办组织评卷教师的培训工作。
  4.评卷采取百分制,考试成绩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不及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次考试。
  5.国家教委自考办检查各省评卷工作,抽查部分试卷。
  6.评卷工作一般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在考试阅卷之后,各省自考办将每个考生的各科全卷总分、客观题总分、主观题总分用网络及时传至国家教委自考办;经国家教委自考办审定同意后,各省自考办将考试成绩分别送国家教委自考办、省市电大、省教委成人教育处。
  7.省自考办保留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试卷;不合格试卷保留三个月,合格试卷保留到该学生毕业。考试合格成绩在学生注册后的八年内有效。省自考办在首轮专业必修课考试结束后,经严格审查将全部必修课成绩合格的“注册视听生”名单及成绩送省市电大和省市教委成人教育处,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之一。以后每年将该年度全部必修课成绩合格的“注册视听生”名单及成绩送省市电大和省市教委成人教育处。

  (六)考试经费
  1.全国统一考试全部费用由考生交纳的考试费支付。该项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国家教委自考办的命题、制卷等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物价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考办制定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各省市电大按上述费用向“注册视听生”收取考试费,在集体报名的同时向省自考办交纳考试费。省自考办按规定向国家教委自考办交纳命题、制卷费。
  
三、关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

  (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制定的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教学大纲和国家教委自考办制定的考试说明、考试及格标准由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

  (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的试点学校、试点规模、专业设置须经试点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报国家教委批准。

  (三)开展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试点工作,由试点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报国家教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同时,应根据《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分别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国家教委自考办备案。

  (四)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报名者的资格和试点省市电大提出的本地区“注册视听生”试点单位名单,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五)国家教委委托试点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对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的毕业证书实行验印。验印合格后,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颁发。

  (六)试点学校所在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注意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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