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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09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对集装箱汽车运输市场管理,本着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和发展,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衔接和物资集散,有利于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根据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是国家计划价格和汽车运价的组成部分,是计算国内集装箱运价和各种费收的依据。凡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业者,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根据汽车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按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国内集装箱运价率和费率。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

    第四条 计价单位
  以箱为单位,分别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
  重箱是指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不论箱内所装货物重量多少均为重箱。
  空箱是指未装货物的集装箱。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第五条 计价箱型
  1.国内通用标准箱型:10吨、5吨、1吨国家标准或部级标准箱型。
  2.非标准箱型。


    第六条 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起码计费里程五公里;尾数不足一公里进为一公里。
  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箱地点至卸箱地点的实际里程计算;遇有同一托运人一车多点装卸的,其里程按最远运距计算。装卸里程按发车点至装、卸箱点往返里程的50%计算或按车辆空驶加载运空箱里程减去重箱里程的50%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不计装卸里程。


    第七条 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
  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是按计价标准箱型在长途营运路线上运送普通货物的每重箱公里运价。各种箱型的基本运价,按其标记箱重换算后、每换算吨公里运价不能高于汽车普通货物零担运价。
  各种计价箱型的基本运价的比率以5吨箱为基准,分别为:
  10吨箱型 180%;
  5吨箱型 100%;
  1吨箱型 25%。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以重箱为计价基础,单程空箱按重箱计价。


    第八条 1吨箱型的批量运价
  托运人一次托运1吨箱型三箱及三箱以下时,以1吨箱运价为基础加成计算,加成幅度:
  托运一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50%;
  托运二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30%;
  托运三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10%。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条件限制,使用载重量2.5吨以下汽车载运1吨箱型的集装箱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小型车运价计算。


    第九条 国内集装箱长、短途运价
  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汽车货运长、短途里程划分规定办理。长途运价按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计算,短途运价采取基本运价加箱次费或按短途里程分挡的运价率计算。短途运价的箱次费率和里程阶差、里程分挡运价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条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运价
  凡载运危险品、贵重品和特殊鲜活易腐品的冷藏箱、专用集装箱,应按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运价计费;特种货物中非危险品集装箱运价率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30%。危险品的集装箱运价,按《汽车运价规则》特种货物分类表分为二级,一级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二级不得高于基本运价30%。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计时包车和包箱运价
  由于受货物性质、道路、装卸条件限制,或因托运人要求,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时,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计时包车运价率计费。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的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四小时,包用时间超过四小时者,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全日包车按八小时计算,实际使用时间超过八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不同车型的计时包车运价率,应比照计程集装箱基本运价和汽车的额定平均营业速度计算。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按第六条办理。
  应托运人要求,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集装箱运输可采用包箱运价。包箱运价应以不同箱型的基本运价和运距为基础计算,一般不得高于同类箱基本运价的20%。


    第十二条 国内集装箱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在非等级路面或坏路区段行驶的运输;
  2.按计程运价计费,但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托运人计划外要车,立即起运的紧急运输;
  4.影响车辆标定载箱量、车辆运行速度和运行效率,以及外型尺寸高度、宽度和箱装货物超过规定重量的运输;
  5.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夜间(晚20点至次日晨6点)的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集装箱运价,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运输批量大,运输持续时间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输;
  2.同一托运人托运双程重箱,回程对流运输部份按重箱运价减成20%;提供不属同一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部份的基本运价减成10%;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空箱回,或重箱回空箱去的运输,其回程空箱对流运输部份的运价,按重箱运价减成80%;
  3.同一托运人托运去、回两程空箱,非对流运输部份的空箱运价按重箱运价计算;对流部份中一程空箱按重箱运价减成80%;
  4.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和辅助材料,除收空箱运费外,另按所载货物重量和普通货物基本运价计价后,减成50%计费;除以上已规定的加成、减成率外,其它国内集装箱运价的加成和减成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


    第十三条 车辆延滞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直接责任引起的超过额定装卸箱、掏拆箱时间,装卸箱落空的等待时间,现场和途中停滞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延滞费。由于承运人直接责任延误的运输时间,按承、托双方协议支付延滞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运费收入的15%。
  延误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十四条 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方或收货方直接责任引起的装箱落空,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时,应按往返里程和基本运价的50%,核收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第十五条 过渡费
  车辆过渡、过桥、过隧道和通过收费路段的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按当地规定的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三、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

    第十六条 国内集装箱装卸费计费单位
  以箱为单位计费,按不同箱型分重箱、空箱计算。
  计费单位:元/重箱,元/空箱。


    第十七条 机械装卸基本费率和比差
  国内集装箱机械装卸费,以国家5吨标准箱为基准,制定基本费率。
  其它不同箱型的装卸费率,与基本费率的比差如下:
  10吨箱型 150%
  5吨箱型 100%
  1吨箱型 25%
  相同箱型空箱的装卸费率为重箱装卸费率的50%。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的装卸费率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应在相同箱型装卸费率的基础上加成25%;非标准箱型(包括异型箱)装卸费率的加成,由承、托双方协议确定。


    第十九条 装卸机械计时包用费
  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和作业条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装卸机械的,装卸机械包用费按包用时间和箱型相适应的装卸机械计时费率计收。
  装卸机械计时费率按不同类型不同标定操作能力计算。
  包用时间是指装卸机械自到达任务地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
  以四小时为起码计费时间,超过四小时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作业时间内机械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


    第二十条 装卸机械计箱包用费
  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装卸作业,或操作条件有一定难度的装卸作业,经承、托双方协商,也可按不同箱型、数量,以机械装卸基本费率为基础,采用一次性包干计费。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机械走行费
  自行或牵引的装卸机械(包括掏、装箱机械)自场(站、驻地)地至装卸点进行作业,按计程和计时的不同,计收装卸机械走行费。
  1.计程走行费
  按装卸地点至场(站、驻地)地的往返行驶里程和不同类型装卸机械标定操作能力的计程费率的50%计算;
  2.计时走行费
  按装卸地点至场(站、驻地)地,装卸机械在途走行的往返时间和不同类型标定操作能力的装卸机械计时费率的50%计算。
  装卸机械计时走行费率以每小时折合15一20公里计费。


    第二十二条 装卸机械延滞费
  装卸机械按预定时间到达装卸地点后,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直接责任引起的超过额定装卸或装、卸落空的延滞时间,中途走行的停滞时间,都要按延滞总时间和不同类型机械标定操作能力的计时费率的25%计收延滞费。
  延滞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三条 人工掏装箱费
  集装箱进行人工掏、装箱作业,一律按不同箱型计收掏、装箱费。
  掏、装危险品,应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加成30一50%。


    第二十四条 人工延滞费
  凡装卸工人至约定地点进行装卸、掏装作业,由于托运人或收、发货人直接责任引起不能作业或延误时间,应核收人工延滞费。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五条 辅助装卸费
  在装卸点或中转站进行装卸、掏装箱作业中,涉及国内集装箱或散货的码垛、铺垫、苫盖、分包、超高、超远和加固等作业的,应加收辅助装卸费或包干费。

四、国内集装箱中转费收

    第二十六条 集装箱堆存费
  集装箱堆存从进站日起免费堆存三天,从第四天开始,按照不同箱型,以箱天为单位,核收堆存费。


    第二十七条 货物保管费
  集装箱货物经汽车货运站在装箱前或掏箱后需要保管时,应分别一般货物和两立方米不足一吨的货物,分别以实重和折重按天核收保管费。轻浮货物折重按实际体积以两立方米折合一吨计费;贵重物品或隔离保管的货物保管费比普通货物加收30~50%。不论计重和折重货物,凡不足一吨的进为一吨。


    第二十八条 搬移费
  除前方堆场和中转第一次落箱后的搬移外,由于拆装、翻倒等作业在现场进行搬移的,按不同箱型和搬移次数,分段核收搬移费。搬移费率应按不同箱型和搬移距离分段计费。


    第二十九条 箱体检修费
  凡对国内集装箱进行箱体检查并进行维修者,按不同箱型消耗材料、定额工时和工时费率核收箱体检修费。


    第三十条 专用箱操作费
  异型、配有附属装置和固定包装容器的专用国内集装箱需要进行特殊的技术性作业时,应按不同箱型消耗的工时、工料等核收专用箱操作费。


    第三十一条 清洗费
  凡运送对集装箱有污染的货物,在拆箱后要进行清洗、卫生作业的,按不同箱型向托运人核收清洗费。


    第三十二条 熏蒸费
  凡运送对集装箱有污染的货物,在拆箱后要进行熏蒸作业的,向托运人核收熏蒸费,按不同箱型消耗的药物及工时费计收;也可以统收包干费。


    第三十三条 货物翻装费
  装箱前理货、掏箱后整货,以及装箱后应托运人和货主要求又进行翻装、倒装的,按不同箱型核收翻装费。


    第三十四条 代办租箱费
  凡代办交付、回收集装箱等业务,按不同箱型核收代办租箱费。


    第三十五条 预冷费
  冷藏集装箱装车后需要进行预冷的,按不同箱型的预冷时间、预冷消耗电量核收预冷费。


    第三十六条 服务手续费
  凡委托中转站代办集装箱货物的取送、联运中转、内包装、通讯联系、货物运输保险等服务项目,可按服务次数和不同箱型核收服务手续费。

五、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如采用20尺、40尺国际标准箱型或国际非标准箱型,其运价率按《国际集装箱汽车费收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内集装箱由国外人托运和付费的,按规定的费率加成,加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交通部公路局关于国内公路集装箱运输计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并由交通部负责修改、补充。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货物运输规则》及《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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