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78号
为切实保护好我市珍贵的森林、绿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市民绿色家园,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山脉中具有城市“绿色肺叶”功能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绿地和城市绿地划定为建设管制区(具体范围见附件1、2),对管制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特别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管制区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划进行调整。在新的规划公布施行前,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各类规划,涉及管制区内开发建设的内容,一律暂停实施。对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或单位新编制的涉及管制区内开发建设的各类规划,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暂停审查。
二、管制区内未开工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排危抢险工程除外),一律暂停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下同)。
已开工建设和已建设完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排危抢险工程除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暂停补办审批手续。
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专项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管制区内所有已开工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暂停施工;因继续施工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划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未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或未按环保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四)未依法取得施工审批手续或未按施工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五)未依法取得其他法定的开工前置必备审批手续或未按该必备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建设、林业、园林、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对本通告第一、二、三条涉及的规划内容及项目审批与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清理工作,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严格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继续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进行审批的,依法从严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管制区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向各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和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园林、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