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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21 生效日期: 1988-03-2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交通工业企业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坚持质量第一,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日益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订本细则。
  
二、申报企业必备条件

  第二条 申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取得省(单列市)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合格企业”证明、证书或取得市(省厅)级质量管理奖。
  2. 企业的主导产品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优质产品奖。
  3. 企业获得二级以上的计量合格证书。
  4.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5. 企业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申报、评选程序

  第三条 凡申请部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把创部质量管理奖的计划报主管厅(局)和交通部备案,交通部直属企业可直接报交通部。

  第四条 省(市)主管厅(局)在当年九月底前组织对申请企业的诊断和检查,并写出诊断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照交通部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申报企业,10月10日前将申报企业的下列资料报部。
  1.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2. 推行TQC的经验总结。
  3. 推行TQC的规划。
  4. 咨询诊断报告及整改措施。

  第五条 交通部于当年第四季度对申报企业进行诊断预评。

  第六条 评审分二年进行,第一年为预评,第二年对预评合格企业进行复评,复评合格后授奖,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称号有效期为四年。
  
四、评 审 方 法

  第七条 评审采用计分办法进行,满分为1000分。得分率80%以上,且其中一、三、五、六、九项各项得分率为80%以上者方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 各项分数分配如下:
  1.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效显著 155
  2. 方针目标管理 70
  3. 质量管理的领导与机构 75
  4. 技术培训与质量管理教育 50
  5. 产品研制开发的质量管理 125
  6. 生产制造过程的质量管理 245
  7. 质量信息管理 50
  8. 销售服务的质量管理 60
  9. 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70
  10.质量奖惩 50
  11.质量成本 25
  12.质量审核 25
  合 计 1000

五、附 则
  第九条 凡项目中未注明检查期限的,均以查当年和上年资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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