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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粉经营储存安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近年来,因连二亚硫酸钠(俗名保险粉)自燃已多次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特别是2006年5月10日在广州市发生的保险粉遇湿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7000余人疏散。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保险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保险粉经营储存安全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粉的安全储存和经营,立即对经营储存保险粉的经营储存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经营储存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填写本地区《经营储存保险粉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于7月25日前报市商委(特商处)。
  二、保险粉是一种遇湿或者阳光照射下能自燃的物品。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保险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有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软包装保险粉,由生产厂家制定改用铁桶包装的方案,于2006年8月30日前完成改用铁桶包装工作。
  在软包装保险粉没有改用铁桶包装前,经营或储存单位要将软包装保险粉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仓库内,使软包装保险粉处于阴凉、干燥和通风的环境中,每天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破损的软包装保险粉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规定,经营储存单位应向生产企业(供应商)索取保险粉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经营储存无“一书一签”的保险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经营储存保险粉的单位应对保险粉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可能由保险粉引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并组织好演练。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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