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妥善解决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5]19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其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不高于当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确无力为退休人员全额缴纳应预留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申请市财政补助。市财政对其应预留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据实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应缴纳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一。
本通知下达前已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高于当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确无力为其退休人员全额缴纳应预留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给予财政补助。
二、上述企业或退休人员在市财政补助后,仍无力缴纳余下的三分之二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由退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按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一次性缴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参保人员住院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缴纳的费用,若企业关门走人时未预留或预留不足的,可由退休人员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出资缴纳并予以补足。
三、按榕政办[2005]19号文件已由个人全额缴纳了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已由企业发给退休人员的预留医疗费)后参保的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四、上述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经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审,并在企业或退休人员个人缴费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局分5年直接拨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其中符合本通知第三条享受财政补助的退休人员,其财政补助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今后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在职代会通过该企业关门走人方案,经其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六、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视财力参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