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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闽江北港干流水域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7 生效日期: 2006-07-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闽江干流水域管理,维护闽江干流水域环境卫生,防止水质污染,决定对闽江北港西区水厂原厝区取水口至仓山昌蒲水域范围内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作为居住或出租他人居住使用的船只在上述水域内停泊。
  二、在上述水域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体、船上或岸线范围内违章搭盖;
  (二)利用船只圈养家禽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三)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物、油污、工业废弃物;
  (四)挖土、种植农作物。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违法设施。
  四、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二○○六年七月十八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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