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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推展调解行政奖励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执字第0940024915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激励本市推展调解工作人员士气,发挥区调解功能,以疏减讼源,促进地方祥和,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调解工作人员,系指下列人员:

  (一)调解委员。

  (二)调解行政人员。

  (三)里干事。

  (四)其它协助办理调解业人员。

  前项第二款「调解行政人员」之奖励,依「台中市推展调解行政暨法律扶助业务绩效考核要点」第六点之规定办理。

  三、调解委员独任调解之奖励,其规定如下:

  (一)市长奖:全年调解成立案件八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二)区长奖:全年调解成立案件四十五件至七十九件者。

  四、里干事之奖励,其规定如下:

  (一)查报调解案件经调解委员会受理部分:

  1.嘉奖一次:全年受理十二件至十九件者。

  2.嘉奖二次:全年受理二十件至三十件者。

  3.记功一次:全年受理三十一件至四十四件者。

  4.记功二次:全年受理四十五件以上者。

  (二)协助调解成立案件部分:

  1.嘉奖一次:全年调解成立十件至十六件。

  2.嘉奖二次:全年调解成立十七件至二十九件。

  3.记功一次:全年调解成立三十件至四十五件。

  4.记功二次:全年调解成立四十六件以上者。

  五、其它协助办理调解业务之人员(指社会人士或有关机关、团体人员)奖励,其规定如下:

  (一)转介调解案件,经调解委员会受理部分:

  1.市长奖:全年转介五十件至九十九件者。

  2.区长奖:全年转介二十件至四十九件者。

  (二)协同调解成立案件部分:

  1.市长奖:全年协同调解成立四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2.区长奖:全年协同调解成立十五件至三十九件者。

  (三)合于前二款规定奖励者,应择优奖励。

  六、调解委员服务年资之奖励,其规定如下:

  (一)市长奖:服务年资连续满十二年者。

  (二)区长奖:服务年资连续满八年者。

  七、本要点所称全年系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各区公所应于每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分别查明调解案件有关资料,依拟议奖励种类,造具奖励名册

  (如附表),报请本府法制室核定,并报内政部备查。

  前项奖励名册填报时,应依下列规定:

  (一)调解委员独任调解成立案件,其调解书应报经管辖地方法院核定。

  (二)转介调解案件,应由有关机关以转介单为之。

  (三)里干事查报案件,应以里干事查报表为依据。

  (四)协助或协同调解成立案件,应于调解笔录或调解书「其它关系人」栏内签章,调解书并报经管辖地方法院核定者。

  (五)调解委员服务年资以报准聘任日起算,并得前后并计。

  八、本要点所定奖励,应利用适当集会或庆典活动公开颁奖,透过大众传播媒体公诸社会,予以彰显调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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