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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 2006-08-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了规范村级收费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点,确定了今年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近几年,通过全面取消农业税收和加大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民负担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监管;一些地方在实施乡村道路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国家支持农村建设的项目中以农民受益为由,向农民进行集资摊派;有些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农资价格上涨,特别是水费、电费、燃油涨价,农民隐性负担增加,冲抵了税费改革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的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在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抓好五个方面: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乡、村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各地要细化措施,保证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监测监控,随时掌握农民负担问题的动态。
  在抓好省级监测点的基础上,各市州要确定自己的监测点,并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将所有涉及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项目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农民负担和减负政策落实的状况,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强化检查监督制度,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查处与处理相结合。今年重点检查各地是否取消了农业税,是否全部免除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否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是否有效遏制农村“三乱”等,要突出检查效果。要推行农民负担考核制度。各市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辖区内的《农民负担考核办法》,明确部门责任,细化考核内容,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严格管理“一事一议”,健全村民民主议事机制。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要充实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上限标准、分摊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事一议”的核心是农民自愿。所议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市州、县区市减负部门要积极开展试点,总结和完善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既要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又要引导农民自愿筹资筹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加大查处力度,综合治理突出问题。
  坚持每年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使农民负担专项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要采取点与面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农民负担信访问题、违规违纪行为和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三类侵犯农民利益的案(事)件:一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二是挪用、克扣粮食直补资金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侵吞、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三是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积极推行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把不稳定的因素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
  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的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各级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到把好关口,令行禁止。坚持和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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