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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 2006-05-1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6)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5一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纲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继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77号)精神,按照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三绿”工程,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资源共享,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查制度。

  (三)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四)制定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开展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培训,强化防止源头污染专业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集中整治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督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制定实施《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一2007年)》。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针对薄弱环节,确定阶段性目标,提出强化执法、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推动法律法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落实和推进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六)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执法,突出查办重大案件。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充实和加强基层版权、专利、文化、公安和工商专业执法力量。

  (七)充分发挥各市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作用,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并确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设立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立举报、公告、统计通报等工作制度,全方位、多领域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案件督办。

  (八)切实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对策研究工作。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培训工程,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专业人员的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制,运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自己。推动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九)进一步扩大对外宣传和交流。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对外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切实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十)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的监管。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十一)努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对农资市场主体进行清理整顿,不具备资质、证照不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积极推动农资连锁经营。支持和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连锁配送服务,实行直供农户。

 

四、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十二)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直销行为,查禁传销活动。要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和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十三)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传销案件,务求摧毁其网络。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整治,严防传销进入学校。多形式、多渠道揭露传销伎俩和伪直销的操作手法,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和欺诈本质。

 

五、继续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十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中的欺诈行为。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控,强化执法协调,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群众利益构成更大损害。

  (十五)建立反商业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开展反商业欺诈行为宣传教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十六)积极开展低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低速车辆在生产、销售、挂牌入户和使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取消不合理收费,解决“黑车”上路的问题,从根本上遏制无牌无证车辆蔓延的趋势;加强车辆产品审查和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汽车准入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改装、买卖伪劣车辆和配件及伪造车辆合格证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继续加大对制售假劣建材、汽车配件、卷烟、酒类、边销茶等产品及其商标和包装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和毒鼠强反弹势头。开展手机市场专项整治,查禁走私和以旧充新手机。

  (十八)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严格进出口物流监控,严厉打击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建立打击走私贩私的长效机制。

  (十九)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维护财经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电力价格的专项检查,整治商业促销和通信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农村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二十)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以及洗钱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

  (二十一)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
  (二十二)针对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治理生产源头、完善市场监管、强化食品安全、打击商业欺诈、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竞争秩序等方面的法规建议,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二十三)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执法。

  (二十四)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与案件移送机制。坚决杜绝对涉嫌犯罪案件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的现象,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问题。对在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存在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放纵犯罪以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八、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十五)坚持对内宣传与对外宣传、日常宣传与专题报道、正面引导与批评曝光、传统手段和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相结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食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打击传销等工作内容,制定专门的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报道。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通过“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计量信得过”、“价格诚信”、“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纳税”等诚信创建活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新风尚。发挥好有关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改进市场监管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积极推进信用服务体系、信息交换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惩戒体系;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七)各市州、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针对市场经济秩序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主动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整治。对于搞地方保护、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整规办要切实做好督查、协调、指导工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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