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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13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基发[1995]10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编制和审核水运工程造价文件。

  第三条  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岗位证书在全国水运工程行业范围内有效。证书内设港口及航道水工、港口陆域、装卸工艺设备安装等专业类别。
  该证书是编制水运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以及管理和审查水运工程造价的资格证明。从事的业务范围要与证书的专业相符。

  第四条  持证上岗人员的范围
  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现职在岗的水运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以及该专业的技术主管人员;
  二、建设单位现职在岗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三、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现职在岗位的水运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以及技术主管人员;
  四、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岗位证书的使用及管理
  一、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的封面须有两名持证人签名,并注明岗位证书编号才能生效。否则,审查部门不予受理。
  二、持证人员要对所编制或所审查的水运工程造价文件负责,如经审查发现有重大失误,视其程度,予以扣留证书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三、岗位证书不得转让或涂改,不得冒名顶替。否则,一经发现,将吊销其岗位证书,不再补发。
  四、岗位证书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者吊销证书。

  第六条  组织领导
  一、部基建司负责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织成立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认证的评审及证书的复查工作。
  二、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下设资格认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内),负责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本地区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本地区的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四、部属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及考试方式
  一、认证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凡申请水运工程造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交2寸照片3张及报名费。
  二、申请造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均要进行专业考试。考试内容分为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考试工作按“统一命题、分地区进行”的原则。

  第八条  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连续5年以上(含5年)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参加一个或几个专业的考试。

  第九条  在考试合格后,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交通部颁发证书。

  第十条  根据目前全国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状况,在进行考试认证之前将先进行一次免试认证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考试。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连续8年以上(含8年),有显著业绩。
  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连续10年以上(含10年),有显著业绩。
  符合免试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初审后,报部评审委员会,经评审通过者由交通部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证书是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的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考试考核认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免试及考试的具体事项由部基建司另行安排。“持证上岗”制度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交通部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专业院校、专业、
加工作年
事工程造价工作年
请专
作单
续上表
续上表
人所在单位推荐意
人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
岗位证书编号:交水(工程造价)证字
核准专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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