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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 1997-04-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的精神,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我部将对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现将部组织制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请你们加强与本省(区、市)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并立即着手做好对本管理区域内该产品生产企业情况的调查,以便尽快组织企业申报。
   部规定正式申报时间为1997年4月至9月底,并将于1998年2月底前结束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原获我部颁发的港口门座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执行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企业。这些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阶段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有:
   一、港口门座起重机;
   二、港口轮胎起重机;
   三、港口固定式(固定回转式、台架式)起重机;
   (现阶段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目录详见附件四)
   其它港口机械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时间,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今后的通知,再行公布。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部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未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不得生产上述产品。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1987年3月联合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构
   一、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交通厅、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厅、局),协助交通部做好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三、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34号文批准,交通部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汉)为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


    第四条    企业取得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达到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三、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统一、完整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测试手段;
   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上述二至六项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企业在自查认为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在交通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一)填写申请书(另发)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签章后报本省交通厅、局。无主管企业可直接报交通厅、局;
   (二)省交通厅、局在接到企业的申请书后,应及时审核(包括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和视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初访),并按本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省内有关申请手续;
   (三)省内申请手续办理完后,由省交通厅、局将二份申请书报送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份留存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一份留存省交通厅、局。
   二、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的申请书后,组织审核组(请当地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办法及内容见附件一)。同时通知检验单位对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三、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核和产品质量检验都合格后,经交通部批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由交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及产品目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通过有关新闻媒介予以公告。
   四、对生产条件审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企业整顿,从宣布之日起(由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通知企业),在6个月之内重新提出申请。若第二次生产条件审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仍不合格,则取消申请资格。
   重新申请可直接向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提交重新申请报告,不需重新报送申请书)。


    第六条    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志、编号。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编号统一规定为:
   XK18一003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  |    |
     |  |    ---------------产品编号
     |  |
     |  |
     |  |
     |  ------------------交通部编号
     |
     |
     --------------------生产许可证标志
   二、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从批准之日起)。
   三、在下述情况下,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交通部复查合格后,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原发证书自动失效)。
   (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的;
   (二)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港口装卸机械的产品标准或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获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30日内(以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向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新建和转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应在正式批量生产时申请生产许可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提供给他人使用。
   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的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保证获证产品的质量。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对获证企业、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生产许可证所需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收费办法见附件三)。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234号文批准,由交通部发布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办法
   一、为了考核港口装卸机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派出的审核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依据。
   三、本《办法》采用评分方式来确认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本《办法》共有审核项目16项,总分100分。最终总得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本次审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五、审核员在进行审核评分时,每项扣分不能超过该项的额定分值。
   六、现场审核以企业提供的正规书面资料为依据。
   七、已通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公司认证并颁发有证书的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可申请免除本次生产条件审核。
   八、审核组在正式审核前,要在企业召开首次会议,向企业有关领导介绍本次审核的目的,方法和其它有关事项;审核结束后,要召开末次会议,向企业通报本次审核结果。最后的审核报告要征得企业主要领导签字认可。
   九、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内容:
   1.质量方针(5分):
   要求:企业最高管理者应规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并保证各级人员理解和贯彻执行。
   评分:无质量方针扣3分;无质量目标扣2分。
   2.组织机构(10分):
   要求:企业应具有健全的、有效运转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各级质量机构应明确质量负责人,并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评分: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不健全、运转不正常扣4分;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运转不正常扣4分;质量机构没有明确质量负责人、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扣4分。
   3.职责和权限(8分):
   要求:应明确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的企业领导和科室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评分:不明确的每处扣1分;虽有规定,但未按规定执行,每处扣1分。
   4.标准文件(5分)。
   要求:企业应注意收集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法令、法规,并作为本企业的技术资料妥善保管;
   评分:标准文件不全的,每缺一份扣0.5分。
   5.产品图样(5分):
   要求:产品应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统一、完整的图样;应有图样的管理办法(应包括图样的审批和更改程序)。
   评分:对照图样目录,每缺少一份扣1分;任抽检10张图样,每一处不符合国家制图标准扣0.5分;无图样管理办法,扣2分;图样不按规定程序报批和更改,每发现1处扣1分;实物与图样不符,每发现一起扣1分。
   6.工艺文件(5分):
   要求:企业应根据本身的生产条件,制定出完整、正确、合理的工艺文件;并在生产中严格按工艺文件操作。
   评分:主要工艺文件不完整,每缺1份扣1分;任抽检10份工艺文件,每有一份文件不符合本企业生产要求扣1分;生产不执行工艺,每发现1处扣2分。
   7.产品技术文件(5分):
   要求:应有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鉴定证书、设计图样、试验大纲和性能试验报告;试验大纲要求内容完整、试验方法正确、审批手续完备。
   评分:以上文件每缺1种扣1分,试验大纲和性能试验报告不符合要求,扣1分。
   8.生产设备管理(10分):
   要求: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在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满足工艺要求;应保存重要设备的安装、验收、维修、保养记录。
   评分:无设备管理制度扣2分;没有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扣5分;经随机抽查发现技术状态不好,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每台扣2分;未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或无记录的,每台扣1分。
   9.工艺装备管理(5分):
   要求: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工艺装备;在用工艺装备应技术状况良好;工艺装备应妥善保管;重要工装应保存设计、制造、检验、维修保养记录。
   评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
   10.检测设备、计量器具(8分):
   要求:企业应配备能满足产品质量检验要求(见附件二)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理化检验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如企业未能配齐所需的检验设备,则应有固定的协作单位,并签有合作协议。
   评分:经抽查发现缺少必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且无协作单位的,每缺1台(件)扣2分;无有效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每台(件)扣1分。
   11.质量检验(7分):
   要求:企业要制定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应保存成品、主要零部件出厂时有专职检验人员签字的出厂检验记录,整机安装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的验收记录,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记录。
   评分:无管理制度扣4分;每有一种记录不全扣1分。
   12.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管理(4分):
   要求:企业应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质量验收);进货应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记录;建立台帐;妥善保存、专人管理;
   评分:以上四条每有一条不符合要求扣1分。
   13.不合格品控制(5分):
   要求: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生产现场的不合格品应有明显标记、定点存放;应有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的质量记录;
   评分:无制度扣2分;现场检查,不合格品无明显标记、乱存乱放的、扣1分;无不合格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记录的扣2分。
   14.售后服务(5分):
   要求:企业应制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应明确一个部门和人员来负责售后服务工作;应保存为用户服务(包括访问用户)的原始记录;应及时处理用户意见,并保存记录。
   评分:无制度的扣2分;无记录的每种扣1分;用户合理意见不及时处理的扣2分。
   15.企业人员(8分):
   要求:企业应配备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专业人员;应制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和培训计划;生产工人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职能培训和考核;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如计量检定人员、焊工、电工等)。
   评分:专业人员数量、质量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扣4分;无人员培训计划的扣1分,无管理办法的扣1分;不按培训计划及管理办法执行的扣1分;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无有效证件的每人扣1分。
   16.生产环境(5分):
   要求:企业环境噪声和“三废”处理要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要制定文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危险的工位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车间应卫生、整洁、通道顺畅;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定位存放、妥善保管。
   评分:无当地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文件,扣2分;无文明(安全)管理制度扣1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扣1分;生产车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
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质量检验评定办法
   一、产品抽样
   检验单位按企业申报的产品名称、型号、级别、规格,在生产现场或库存的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整机(外购件及零部件的抽样规定见产品质量检验与评定细则),可供抽样的产品数不少于2台(特殊情况由检验单位报部许可证办确定)。
   二、产品检验项目及各检验项目的额定分
   详见表一。
   三、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标准要求及评定方法
   详见《产品质量检验与评定细则》。
   四、产品质量检验综合评定原则
   1.按《产品质量检验与评定细则》的要求对各检验项目进行评定。
   2.在对各检验项目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对整机进行评定,评定采用计分法,整机的检验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85分。总分达不到85分,则整机质量为不合格。
   3.对于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可对1一2倍数量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该项判定为检验不合格,加倍复检只允许进行一次。
   五、检验任务完成后,检验单位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报送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送交申请取证企业。
   检验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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