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
1994-11-15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