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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3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穗就[2006]6号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就业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穗就(2006)2号文有关精神,我们对本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反映。   一、各社区就业组织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后,应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按月申报,其余补贴项目按季申报。
  三、按季申报的补贴项目,各区就业办具体按以下两个时间段报送申请资料:
  (一)季后第1个月25日前报送: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
  4、社区就业服务补贴(安置费);
  5、注销《失业证》补贴。
  (二)季后第2个月20日前报送:
  1、招用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2、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岗位补贴通过银行划入个人账户。“社区岗位补贴”按月计算各人年龄是否符合“4050”人员身份,符合条件的,在次月开始享受补贴;“招用工岗位补贴”按季计算各人年龄是否符合“4050”人员身份,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开始享受补贴。
  五、从5月1日起,市、区或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对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享受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的失业人员,必须建立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机制,认真填写《申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并负责追踪、审核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从当月起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补贴。
  六、以农村劳动力身份申请补贴人员,必须持有《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同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其中“户别”一页必须复印。
  七、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在职人员,必须是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是市属、区属单位。
  八、对于在省投保的申请单位,各区就业办必须认真核查其投保险种及人员名册。
  九、为避免由于申请单位的开户银行资料错误而出现大量退票的现象,各区就业办在录入资料时应认真核对各申请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是否与其“开户许可证”一致。各区就业办在收到有关单位的退票通知后1周内,将相关正确资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规财处专项资金审核组。
  十、各申请单位必须按时申报;对于超过补办申报期限申报的,不再给予补办。
  十一、各区就业办报送的所有《审批表》一式三份、《汇总表》一式四份,社区明细表和安置费清单一式三份;所有退件在交件月的次月30日前返回。各区就业办在递交《审批表》及其附件(包括明细表、清单、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时,均要按区汇总的顺序编号。
  十二、各区就业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核工作,防止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
  十三、本通知规定的审核程序,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略)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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