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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8-21 生效日期: 1993-08-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发以后,对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现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临时出国人员在境外伙食费包干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文件规定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执行;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执行。

  二、根据物价和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卡塔尔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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