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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8-30 生效日期: 1980-08-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人事局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三十一日甘政电发(1980)32号电报所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批转给我们,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原则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定”的补助对象中,父、夫年满六十岁,母、妻年满五十岁,是根据一般人的劳动力年龄确定的,同时还规定了“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列为补助对象;子女、弟妹满十六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主要根据我国劳动就业年龄是十六岁这个一般情况考虑的,但也规定了“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给予补助。
  至于目前就业困难等特殊的、暂时性的问题,你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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