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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 2006-07-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吉林省科技大会精神,实施《长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长春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对科技的投入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2007年,市本级科技行政部门专项归口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要从2005年的3910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在此基础上,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实现逐年增长。到“十一五”末期,市本级、区、双阳区由科技行政部门专项归口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2%、1.5%、1.3%,四县(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
  “十一五”期间,市本级每年安排4000万元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各区、开发区也要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引导资金。
  逐年增加科普活动经费,到“十一五”末期,全市人均科普经费达到0.5元。
  (二)加强对政府科技投入的管理。改革和优化政府科技计划设立体系,对科技项目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督。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项目承担单位实力与信誉评价机制及评审专家信誉评价制度,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推动各级政府、企业、金融、社会对科技的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一般大中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全社会R&D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自主品牌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玉米生化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应用生物技术创制动植物新种质及培育新品种、新型显示技术及产品等重大科技专项。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及我市企业列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十一五”期间,在自主品牌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光电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企业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实现新增产值超百亿元。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产业基础、有广阔市场前景、有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转化项目择优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给予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的集中支持。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六)鼓励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和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所有单位可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作为成果完成人的报酬。
  企业自行实施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获利之日起3-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七)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对企业以委托、合作、购买等方式取得在长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且转化后成效显著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项目投产之日3年内,对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返还,当年返还金额不足的,可在5年内逐年返还。

三、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   (八)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注册为独立法人,经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自2006年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驻长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支持。筛选一批有望晋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高于上年增量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返还。
  (十)鼓励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地方资金匹配。
  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途除外),可按土地出让金低限标准缴纳。
  (十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三)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十四)实施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名牌战略。提高对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1.5万元。对企业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经国际有关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新获得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和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加大奖励力度并继续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四、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十五)推进国家级产业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重点推进长春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长春中俄暨独联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长春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建设。设立基地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产业基地的公共平台和产业发展的项目给予扶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重大项目产业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六)促进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设立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信息网络、大型仪器与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基础平台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大力发展科技投融资   (十七)实施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促进百户企业快速发展工程。“十一五”期间,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和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十一五”末期,重点扶持百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十户以上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各区、开发区至少建立一户风险投资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运作。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工作。
  (十九)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十一五”期间,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担保资金5亿元。重点为“百亿增值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适时成立专门服务自主创新的科技贷款担保机构。
  (二十)改革风险准备金制度。经认定,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可以按总收益中不高于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不计入经营成本。
  (二十一)健全资本退出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产权交易、代办系统、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投资的变现退出。

六、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二十二)提高科技人才“净所得”。科技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奖励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留学回国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二十三)为创新型人才提供服务。设立科技人才创业专项资金,支持包括海外学人在内的科技人才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
  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建立促进科技人才柔性流动的平台,创新柔性流动机制,支持优秀人才通过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创新活动。由所在单位组织的兼职活动,可从兼职收入中提取50%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科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兼职活动,可从兼职净收入中提取85%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个人自行联系的,兼职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加大对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的补助力度。引进领军人才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用人单位成本核算。
  对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开发、推广及应用的科技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扶持。
  (二十四)加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继续做好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工作,适当提高奖金额度;增设自主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重奖自主创新企业和企业领导人。

七、完善推进落实机制   (二十五)保证自主创新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科技投入、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区、开发区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的考核监督与分类指导,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政策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各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十六)本政策发布之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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