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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6]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的方法
  清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省人民政府规章,由起草单位先行清理,提出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应当废止和修改的,按照立法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起草单位先行清理,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后,应当废止和修改的,按照行文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应当废止和修改的,由制定机关厅(委、局、办)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方法组织清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有利于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要发挥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清理工作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清理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填写《清理情况表》(附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全省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单位)的总结和《清理情况表》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经委,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经委10月底汇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清理情况表(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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