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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编1993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决算的几个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93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决算编审通知已经下发,由于今年是一个特殊的会计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政策有些不一,使得决算编报相对于以前年度要复杂些。为了便于旅游企业编制今年的决算,现将汇编决算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汇编1993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决算的总原则、汇编范围及类型
  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正式实施,所有旅游企业都应执行“两则”及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政策、“两则”、“两制”和新旧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做好决算布置工作,对于企业上报的年度决算,做到先审后汇,以保证年度决算内容完整、数字真实。由于今年是一个特殊的会计年度,年度决算的汇编范围相对要复杂些。归纳起来应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以国有企业为主汇编企业决算。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也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一律按所从事的经济业务的性质,确定其执行何种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所限,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财务管理、税收政策上不尽相同,管理部门也不一。因此,今年财政部门汇编决算,从汇编范围来说,仍按照现行的管理范围,按现有的财务隶属关系、汇编口径汇编,即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为主汇编年度决算。旅游行业汇编决算,也以国有旅游企业为主。
  第二,按部门汇编企业决算。旅游行业中有些企业应按业务性质划分执行相应的行业制度,如旅游车船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游船出租业务,按规定应执行“运输(交通)企业制度”;旅游服务公司、侨汇公司主要从事商品贸易,按规定应执行“商品流通企业制度”。但按照现行的部门管理体制,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品贸易公司仍是旅游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其财务隶属关系仍在财政行业归口管理机构,因此,尽管这些企业与施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但会计报表仍应按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布置的报表执行,即按照旅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编制今年的决算。
  第三,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汇编主要指标表。为了保证全国年度决算汇总数据不重不漏,同时又能了解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在按上述两个原则汇编旅游企业决算的前提下,对于与财政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没有直接财务隶属关系的各类旅游企业,要求其按照旅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报送一张主要指标表。
  综上所述,今年各地区财政部门汇编旅游企业决算,可将本地区旅游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隶属于财政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旅游企业,即财务直接与财政部门行业归口管理机构挂钩的旅游企业,这类企业,应按照旅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报送全面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补充资料表等四张报表;另一类是与财政部门行业归口管理机构没有直接的财务隶属关系的旅游企业,包括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国有旅游企业以及集体、外商投资、股份制等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旅游企业,这类企业也应按旅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向财政行业归口管理机构报送一张主要指标表,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以及经营情况。
  从企业类型来说,旅游企业主要有:旅行社、旅游饭店(包括宾馆、酒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侨汇公司、度假村、游乐场等。上述类型的企业都应按照旅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编制今年的年度决算。

  二、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处理问题
  按照新制度与衔接办法的规定,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与正常营业收入一样处理,不再作为专项管理。但据我们前不久到部分地区进行新旧制度转轨工作的调查了解,目前企业加收的服务费有很大一部分(约占服务费收入的50%)是用于职工个人的,服务费转作福利、奖励的数额在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占有很大比重。执行新制度后,企业的福利、奖励来源都是特定的,而且福利费提取数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不影响职工既得利益,对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规定企业在1995年前仍执行(89)旅管理字第059号“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即服务费收入免缴所得税,缴纳营业税后的收入,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进行分配,并规定了具体分配比例,其中,30%上交旅游主管部门,用于对外宣传促销;50%用于职工福利,20%用于职工奖励。这是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而给旅游涉外饭店保留的特殊优惠政策,其中明确转作福利、奖励的具体比例,也是针对实际情况确定的,主要是弥补福利费的不足,如企业奖励基金不足,可通过奖金进成本办法解决。
  另外,上交旅游主管部门的这部分服务费,按规定是中央企业直接上交国家旅游局,地方企业上交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对于地方企业上交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这部分服务费,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应上交国家旅游局30%。

  三、关于旅行社超时补贴的处理
  超时补贴是旅行社支付给翻译导游人员陪同时间超过劳动工时的一种工资性补贴,原试行办法规定,超时补贴按综合服务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作为专项基金管理;实际发放时,按全年人均不超过180元的标准发放。执行新制度后,对于这种工资性补贴,不再实行专项管理,旅行社发放的超时补贴,按其实行的工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旅行社,可将应发放的超时补贴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核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实行其他工资办法的旅行社,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掌握发放,也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四、关于奖金进成本问题
  按照衔接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的奖金在三年内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如何具体实施,区别情况确定: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和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职工奖金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具体来说,中央企业我部规定职工奖金在两年内全部计入成本费用,1993年可将职工奖金的50%计入成本费用,未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在税后并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向投资者分利后的利润中提取;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确定。

  五、关于坏帐损失的处理问题
  年度终了,企业应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于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积极催收。在决算编审通知中明确两点,一是对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挂帐的“应收帐款”应进行认真清理,凡属坏帐损失范围的,要制定处理计划,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处理;二是明确了坏帐损失处理权限,对确属应列作坏帐损失的,每笔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全年累计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六、关于税后利润分配的问题
  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作了规范化的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考虚到旅游企业多为新建企业,企业的积累较少,为扶持旅游企业的发展,决算编审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上述规定的分配顺序分配后,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还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两次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七、关于实行房改企业住房基金的处理问题
  对于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其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原则、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我部综合计划司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旅游企业如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原则应按统一规定办理。

  八、关于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的经营情况、效益情况、资金情况、税金缴纳情况等都应详细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汇总部门对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也应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除重点说明上述情况外,还应说明“汇编企业户数”的情况,如汇编企业的类型、盈利或亏损企业的户数等。
  另外,由于今年是半年之中执行新制度,而新旧制度在财务处理原则上不一致,执行新制度与老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要求对于执行新制度后影响企业效益的情况要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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