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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0 生效日期: 2006-09-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发[2006]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和《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等三个文件,已经6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各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项目性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的核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工商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核准。
  市和辖市区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按照《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划分的核准权限,依法进行相应项目的核准。其中由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不含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是其规划、国土、环保等建设条件能同级平衡落实的项目,除此之外,由各辖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镇江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含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授权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备案,核准权限参照辖市区权限执行。
  三、项目申报内容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核准机关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当符合《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规划、国土与环保部门出具。
  (三)市管企业需附主管单位的意见;
  (四)应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核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核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项目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和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依据事实,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四)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项目核准机关自正式受理次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决定,或者提出意见后转报上级项目核准机关。
  由于特殊原因核准机关在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核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六)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正式受理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项目核准时效
  (一)《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三)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如《项目核准决定书》所核准的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四)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未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建设、质监、证券监管、外管、安监、水利、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七、项目受理地点
  市级核准项目申报受理地点设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附则
  (一)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初审权划分及转报、核准内容、法律责任等,按照《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核准。
  (三)本实施细则由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行政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备案机关及权限
  市管企业、跨辖市区行政区域和跨流域的、或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其他基本建设类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中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必须是其规划、国土、环保等建设条件能同级平衡落实的项目。
  按照属地原则,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备案。
  镇江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授权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权限参照辖市区权限执行。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申报内容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二)市管企业需附上主管单位的意见;
  (三)按规定应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后转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备案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项目备案机关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三)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备案期限可延长3个工作日。
  六、项目备案时效
  (一)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国土、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三)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四)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经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如项目法人、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或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项目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六)各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分析,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4表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七、项目受理地点
  市级备案项目受理地点设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附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填写、备案条件等未说明事项,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
注册地点
省 市 县(区)
  注册资金
万元
  法人代表
  电话
联 系 人
  电话

  目
  基
  本
  情
  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改建 4.迁建 5.其他
  建设地点
市 县(区)
行业类别
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要产品(服务)及
  年生产(服务)规模
1.
  2.
  3.
  4.
  计划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建设期限 个月
  项目
  投资基本
  情况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用汇   万美元
  项目资本金
万元
占总投资 %
  项目资本金
  主要出资方
  及出资比例
  %
%
%
%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某某项目法人):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某某项目)收悉。经审核,该项目符合《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细则》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请据此开展有关工作。
  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两年。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总 投资:
  建设规模: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某某项目法人):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某某项目)收悉。经审核,该项目在以下方面不符合《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细则》的有关要求,不准予备案。特此通知。
  1.
  2.
  3.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本目录中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贸委负责核准工业技术改造类项目;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和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本目录为镇江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镇江实际制定。
  (五)本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划分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辖市、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辖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受、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高速公路网、国道及省道网公路、区域干线公路、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地方公路和跨辖市(区)的地方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辖市(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吨级以上(含1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钾、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一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辖市(区)或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单片开发面积在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5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填埋2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镇江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辖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项目由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市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辖市(区)的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
  以上外商投资的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的限额标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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