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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3-16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文字[1992]第053号

为了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社会文教行政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和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社会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的考核,是指用平均先进的标准,衡量财务收支水平,评价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考核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费使用效果的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社会文教行政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构,其经费使用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和保证国家行政任务的完成,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
  (二)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社会文教行政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方针,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
  (三)合法性的原则。社会文教行政经费的使用效果,必须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四)真实性的原则。经费使用效果考核的成果,是国家制定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单位进行经营决策和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要保证考核工作质量,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的实际情况。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经费使用效果考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给社会文教行政单位的资金和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收入(含抵支收入)两部分。
  (二)考核的对象
  1.各级财政部门;
  2.社会文教行政财务主管部门;
  3.属于社会文教行政财务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

  三、考核指标体系
  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指标,按其作用分为两类:
  (一)综合指标:用以反映经费使用总体规模和平均水平的通用指标。
  此项指标可以考核经费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单项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用以反映与各费类或各款项经费使用有密切联系的,体现事业发展规模或行政工作质量的指标。此项指标可以考核经费使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指标:用以反映各费类或各款项财务收支具体情况的指标。
  此项指标可以考核各项经费使用效果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各类考核指标的内容、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见附表。

  四、考核的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考核工作中,要遵循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方法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综合对比和分析比较的方法,以及其他科学的考核方法,力求使分析考核工作简便易行。

  五、考核工作管理和权限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统一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基本要求,与主管部门配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的级次分为: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考核,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的考核,主管部门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考核和二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考核等四层考核级次。考核工作按此级次,分级负责。各级次的考核工作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考核的监督和检查
  为了保证考核指标准确、真实和考核工作落在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认真考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正确评价经费使用效果,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考核工作要定期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各级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二级、基层预算单位应在年终决算报出后,按照年度决算报送程序,于五月底以前专题报送考核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考核工作,加强考核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下级单位考核工作情况。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经费考核与预算指标分配挂钩的办法,并根据考核工作的质量进行“奖优罚劣”,以使考核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2年度起试行。
  
附: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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