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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31 生效日期: 1985-12-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一些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等),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今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批准,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可实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按超过核定的免税限额部分计算征收奖金税。
  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这次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如果无法计算自费或部分自费比例的事业单位(如医院、文艺团体等),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可按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核定。

  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 条所称“国家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5)33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标准都不属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按照《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第 条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其资金来源均从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经费包干结余不足免税限额标准的,可少发或不发。

  四、高等院校的教师兼课酬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8)财事字241号《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30元”。按直接从事兼课教师的人数计算,在规定金额标准之内的部分,不征奖金税,超过部分照征奖金税。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兼课教师的酬金,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根据经财政部同意的教育部(81)教干字011号“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中有关《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在这个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照征奖金税。

  六、对于咨询服务单位的所得收入发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可暂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82)科协发咨字024号颁发的《科协系统及所属学术团体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即“咨询服务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收益的10%范围内提出一定款额,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可参照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咨询津贴总额不得超过30元”,这部分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发放数额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均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七、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83)教办字444号《印发关于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有关“在工资制度没改革之前,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学校基金,对职级不符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职务津贴”,全年人均发放标准不得超过2.5个月的规定,对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上述办法的高等学校,工资改革之前发放的职务津贴(或岗位津贴、浮动工资),按人均计算在1.25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征收奖金税。
  凡工资改革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未按国务院国发(1984)186号文件、国发电(1985)11号电报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紧急通知》执行的,以及工资改革后未经国家批准继续发放的各种津贴(含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浮动工资等)、补贴的单位,都应就其发放数额全部计入奖金总额,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八、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取的奖金,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超过规定的提取比例多发的部分,视同奖金,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九、各单位根据国家计委直计设(1985)1000号《通知》中关于“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的前提下,可以组织确有资格的职工搞些业余设计”,“业余设计的收入大部分给本单位,小部分由设计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设计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规定,由组织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都应计入奖金总额,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十、凡按照国家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发给职工个人的特殊奖励,均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事业单位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可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免征奖金税。

  十一、个人未经批准自行出外兼课、咨询服务和业余设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除对本人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对发放劳务报酬的单位,允许扣除规定标准限额内的部分,超过部分一并计入发放单位的奖金总额,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财政部
198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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