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9-19 生效日期: 1987-09-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87)财税地字第020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二(87)273号文收悉。对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题,现答复如下:
  铁道部所属单位在“七五”期间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税 字第326号和(86)财税字第340号文件办理。
  一、铁道部所属的国营运输、工业、供销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凡是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 任制以前汇总上缴利润,不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可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铁道部所属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产税和车船 使用税。

  三、对铁路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一律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1987年9月1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