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6〕127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工商信息服务费的函》(2006)217号函收悉。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国家工商企字(1999)398号的要求,省工商经济信息中心工商信息服务费经过一年的试行,经研究现正式批复,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范围
工商信息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根据自愿原则,由需要该项服务者自愿委托,接受服务并在规定标准内向省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偿付费用。省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不得将其有偿服务业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前置条件或必经环节(如年审),实行强制收费或变相强制收费。该中心应尽快实现全省异地联网查询,并坚持优质服务。
二、收费标准
(一)查询收费
1、基本登记资料查询:基本登记资料查询每次每条5元,本地查询每次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元,异地查询每次每户最高不超过120元。
企业注册名称(字号)检索查询按基本登记资料查询每户50元。
2、企业所有可公开登记资料查询:查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等,每次每户300元;查询企业分支机构、各类市场、个体工商户,每次每户100元;查询其余企业每次每户200元。
省外异地查询可按上述标准每次每户加收100元。
3、自助式查询:按上述1、2项标准收费。基本登记资料查询时间每次不少于15分钟,企业所有可公开登记资料查询时间每次不少于60分钟,超过时间每5分钟可加收10元。
(二)工商信息服务收费
1、常年工商信息顾问服务费每年每户300元,委托和被委托双方鉴定协议,载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2、资料复制、打印服务可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计收。
3、网上宣传服务费,由企业或个人自愿委托,双方协商收费标准。
三、收费减免范围
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等查询工商信息资料,除需复印资料或复制档案(电子)的收取相应费用,免收其它费用。
四、收费管理
1、本收费项目由省工商信息中心于2006年6月10日起执行。
2、省工商信息中心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发票。并在收费点公开收费规定及标准。
20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