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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药监局关于做好国庆、中秋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2 生效日期: 2006-09-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食安办[2006]32号
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食安办:
  国庆和中秋是我国两大传统节日,金秋十月又是旅游观光的黄金季节,具有人流密集、消费集中、食品需求增加等特点。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和谐的节日氛围,打造“平安杭州”地区城市品牌,根据《2006年杭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5号)精神和《2006年杭州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现就做好国庆和中秋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精神,各地食安办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加强节日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确保国庆和中秋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
  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地食安办要认真落实节日值班制度,安排人员值班,对节日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要按规定积极响应并及时处置,对节日期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相关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及时汇总。请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各地食安办于9月25日前和10月7日16:30前分别把值班安排(附件1)和10月1日-7日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置情况(附件2)报市食安办。
  市食安办联系电话:85463548、85463560
  值班电话:85463562
  传  真:85463554
  三、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抓住国庆期间人流量大、团体用餐多、居家消费量增等普遍规律,针对中秋月饼、酒类、保健品消费集中等消费特点,结合当前我市迎“国卫” 复评、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用油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国庆和中秋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部门职责,切实保障节日食品安全。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地食安办要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把检查情况(附件3)于10月15日前报市食安办。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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