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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 2004-04-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人字第0930053409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经济部经人字第093005340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经济部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并设下列各课、室、水库管理中心:

一、计画课。

二、品管课。

三、工务课。

四、保育课。

五、养护课。

六、经管课。

七、资产课。

八、石门水库管理中心。

九、秘书室。

十、人事室。

十一、会计室。

十二、政风室。

第4条 计画课职掌如下:

一、水资源调查、规划、计画拟订及水资源工程之设计事项。

二、各项水资源开发工程技术研究事项。

三、技术性中长程施政计画及特定案件管制考核事项。

四、专业训练、技术性书刊出版、技术性法规及灾害紧急应变综合业务事项。

五、信息作业计画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六、信息系统之建置、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与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七、地理信息系统之规划、开发、建置及维护管理事项。

八、回馈补偿、国家赔偿之处理事项。

九、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5条 品管课职掌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质保证计画之拟订。

二、施工品质控制及检验之执行。

三、工程施工中之劳工安全卫生及环境保謢事项。

四、施工评鉴事项。

五、工程施工造成环保及公害纠纷处理事项。

六、工程品质检验技术之研究及改进事项。

七、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工务课职掌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计画之编拟及执行管考。

二、工务行政、工程招标、订约及验收事项。

三、水资源开发工程监造事项。

四、工程施工技术之研究及改进事项。

五、工程器材请购及管理维护事项。

六、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保育课职掌如下:

一、水库集水区经营及维护治理等事项。

二、水资源公害纠纷处理事项。

三、水源水质保护及环境保謢事项。

四、各标的水资源污染处理及防治事项。

五、水库集水区灾害紧急应变处理事项。

六、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养护课职掌如下:

一、石门大埧、荣华大埧及义兴拦沙埧之外围工程结构物之观测、安全检查及维护事项。

二、石门与义兴电厂设施之观测、维护及改善事项。

三、水库安全检查及评估事项。

四、水库淤积处理事项。

五、各养护工区灾害紧急应变处理事项。

六、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经管课职掌如下:

一、水资源管理与各标的用水分配、调度、协调及仲裁事项。

二、水资源营运合约订定、营运收入及经营绩效考核事项。

三、辖区内水权登记及管理业务执行事项。

四、亢旱因应及农业用水事项。

五、水库运用方案研究及数据管理事项。

六、停权补偿之执行、督导及经费之拨付核销事项。

七、用水计画书审查之相关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资产课职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清查及取得事项。

二、公有土地管理及处分事项。

三、土地编定使用计画及变更事项。

四、资产及基金管理及资金调度事项。

五、财产保管、清查、使用及处分事项。

六、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石门水库管理中心职掌如下:

一、石门水库防洪、灌溉、公共给水及发电多目标运用之执行事项。

二、石门水库集水区水文气象观测、水文气象观测及警报系统设施之检查维护事项。

三、石门水库蓄水区范围使用管理事项。

四、石门水库观光业务及观光设施之管理维护事项。

五、石门水库观光区美化及花木栽培维护事项。

六、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2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项。

二、公文收发、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事项。

三、出纳管理、有价证券保管及规费收缴事项。

四、办公处所及宿舍维修、环境整洁维护事项。

五、驾驶、技工、工友之管理及劳务外包业务事项。

六、车辆调度维护管理事项。

七、物品采购及财产管理事项。

八、办公场所布置及管理事项。

九、公共关系协调联络事项。

十、局务会议召开作业及会议纪录事项。

十一、办公场所之安全管理事项。

十二、综合业务管制考核、文书作业检核、研究发展及为民服务事项。

十三、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3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事项。

二、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

三、职员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免)事项。

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

五、分层负责之汇办事项。

六、动员及缓召案件之拟办及陈报事项。

七、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职员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

九、职员差勤之管理事项。

十、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

十一、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

十二、职员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事项。

十三、职员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

十四、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及保管事项。

十五、其它人事管理临时相关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非营业基金与本机关预(概)算之筹编、报核及分配事项。

二、预算执行之控制、审核与财务之稽核及采购案件之监办。

三、经费流用与岁入、岁出保留案件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四、会计簿籍之登记与会计凭证之编制、保管,及各项会计报告之编制与公告事项。

五、办理年度决算。

六、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其它财物之查核事项。

七、推动公务统计及制定水利业务统计制度。

八、办理职务上应用统计分析及专(个)案统计调查。

九、统计资料之管理、提供、发布及统计书刊之编印。

十、办理主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5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6条 主任工程司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统筹督导本局水资源及水利建设工程,并审核各工程单位业务呈判(核)文稿及施工计画、报告。

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负责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阅及其它交办事项。

课长、室主任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督导所属,并综理各该课室业务。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专员、工程员、课员、办事员、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之公务。

第17条 本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8条 本局局务会议,定期召开,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工程司、秘书、各课室管理中心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9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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