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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梁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梁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梁平县境内的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人和各类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二、排查和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按各种危险源的特性、数量和危险源事故的死亡半径,重大危险源划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等于或大于200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100米(含100米)一200米,可能造成10一29人死亡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50(含50米)一100米,可能造成3一9人死亡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小于50米,可能造成2人以下死亡的危险源。


    第七条 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本辖区、本单位定期进行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必须组织三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排查和发现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镇乡政府、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中心(安监局,下同。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理中心)报告。


    第九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本辖区、本系统监管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并在24小时内向县应急处理中心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确认、辨识、分级和危险性评估。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对监管责任范围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分级或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有困难的,由事故隐患单位或危险源单位按规定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重大危险源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还应当进行定期安全评估,每两年至少应当评估一次。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经初步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制作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报告书,报送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隐患的,还应报送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必须制作报告书。
  (一)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单位基本情况;
  2.事故隐患类别;
  3.事故隐患等级;
  4.影响范围;
  5.影响程度;
  6.整改措施(含监管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7.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8.整改目标;
  9.其它应该报告的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基本情况;
  2.重大危险源的类别、等级、数量;
  3.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
  4.重大危险源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安全状况;
  5.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6.监管方案及其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
  8.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三、监管和整改

    第十三条 按照“企业全面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或重大危险源单位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设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隐患管理小组或危险源管理小组。


    第十五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梁市属以上单位,对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承担监管责任,必须设立由本单位行政首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小组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责任制,并加强安全教育;
  3.对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实行警戒管理,做好标识标志,落实专人24小时监管;
  4.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装备完好有效;
  6.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县应急处理中心和主管部门备案;
  7.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的救援设施、设备的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管理)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任务;
  9.做好隐患整改验收申报工作。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职责
  1.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挂牌管理,划定危险范围,落实专人24小时监控;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
  3.确保危险源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4.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5.按规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
  6.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县应急处理中心和主管部门备案;
  7.经常性地组织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8.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9.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经常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 全面掌握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台帐;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制;
  3.确保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措施和监管责任的落实;
  4.审查和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5.审查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行性,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6.对监管责任范围的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和整改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7.按时上报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监管整改情况;
  8.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全面掌握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2.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制;
  3.确保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和监管责任的落实;
  4.审查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行性,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对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6.按时上报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2)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评估;
  (3)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4)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设备、设施的配备保障;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恢复程序;
  (9)预案的演练及修订;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报当地镇乡政府、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处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整改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本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隐患单位负责筹集,必要时可报请县、镇乡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监管单位要书面报请县应急处理中心审查验收。县应急处理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同意结束监管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存在问题,并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紧急抢险

    第二十三条 紧急抢险是指县、镇乡人民政府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险情时需要采取的紧急抢救伤员、紧急疏散人员、紧急征用人员、物资和设备,实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紧急排除险情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扎实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抢险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紧急情况由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现场的危险状态及有关技术标准确认,县人民政府发布紧急抢险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为紧急抢险提供支持和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和干扰紧急抢险工作。
  公安、交通、医疗、民政救灾等部门必须对紧急抢险工作提供相应的现场治安保障及后勤保障。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不报、未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登记建档、评估和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监控措施或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不采取有效的监管(整改)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梁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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