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质计[2006]189号
2005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第145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列入该目录的计量器具要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自发布之日起,未列入该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以下17家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且其对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于2006年6月30日前均已到期,对这些企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从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予以注销(详见附件)。
从注销之日起,上述企业在生产此类产品时,不得再使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0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