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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适当调整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 2006-08-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杭劳社医[2006]175号、杭财社[2006]748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杭省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71号)精神,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决定对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调整为每日不超过60元,其他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调整为每日不超过50元。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异地安置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转外就医的,离休保健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每日不超过80元,其他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每日不超过60元。

  三、实行“两费”保障机制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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